青行复终字〔2021〕03号
申请人:施*,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申请人: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202号 。
法定代表人:夏登云,该局局长。
申请人施*不服被申请人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青人社工伤[2021]13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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