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9234214/202110-0000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企业 |
名称: |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备注 |
1 |
安徽工业精品认定推荐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 |
会计师事务所编制
|
省经信厅 |
|
相关荣誉证书材料 |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 |
相关部门编制 |
||||
新产品证书或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 |
相关部门编制 |
||||
2 |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推荐 |
企业三年内质监部门出具的各类检验报告和班组生产情况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 |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 |
质监部门编制 |
省经信厅 |
|
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 |
相关部门编制 |
||||
3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
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工商部门颁发 |
省经信厅 |
|
申请认定产品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标准备案证明,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相关部门编制 |
||||
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编制 |
||||
4 |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推荐 |
证明材料(创新中心牵头单位资质材料、产业技术联盟组建方案、中心法人治理结构、成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方案及规章制度) |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 |
申请人提供 |
省经信厅 |
|
5 |
安徽特色商业街评定 |
消防验收报告 |
《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商流通字〔2012〕508号) |
消防部门 |
省商务厅 |
|
环评验收报告 |
《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商流通字〔2012〕508号) |
环保部门 |
||||
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工商部门 |
商务局 |
|
7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回执)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商务部门 |
商务局 |
|
8 |
国家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
通过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周期性自评估的报告、企业获得国家(省级)级制造业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和国家(省级)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证明材料 |
《关于开展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8〕565号) |
申请人自编 |
省经信厅 |
|
9 |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 |
相关会计事务所编制 |
省经信厅 |
|
10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 |
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相关部门编制 |
工信部 |
|
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相关部门编制 |
||||
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相关部门编制 |
||||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 件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省经信委编制 |
||||
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申请基地提供 |
||||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申请基地提供 |
||||
11 |
境外营销网络建设资金项目初审转报 |
上年度财务报表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企业自编 |
商务局 |
|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商务部门 |
||||
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企业自编 |
||||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国外管理部门 |
||||
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包括汇款申请书及外贸兑换水单,以实物投资的提供海关报关单)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
||||
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表回执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驻外大使馆商务部门 |
||||
12 |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初审转报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四条 |
工商部门 |
省经信厅 |
|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四条 |
相关部门编制 |
||||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四条 |
企业自编 |
||||
上年度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四条 |
税务部门 |
||||
13 |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申报推荐 |
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需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 |
省经信厅 |
|
申报方所在地政府对基地(园)建设、基地(园)内骨干企业或重点项目予以政策或资金扶持的有关文件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申报方所在地政府 |
||||
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各相关单位 |
||||
主要产品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各相关单位 |
||||
14 |
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 |
项目承办单位经营证照 |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xxxx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
工商部门
|
省商务厅 |
|
项目情况简介及效益评价、投资明细 |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xxxx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
企业自编 |
||||
15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 |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
《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企业自编 |
省经信厅 |
|
16 |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
知识产权证明 |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 |
知识产权部门 |
省经信厅 |
|
17 |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
企营业执照及符合申报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材料 |
《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7〕111号) |
相关部门 |
省经信厅 |
|
18 |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认定 |
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表”(签字、盖章) |
《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
相关会计事务所 |
省经信厅 |
|
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
《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
工商部门
|
||||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
《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
申报基地 |
||||
资质证明材料 |
《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
申报基地 |
||||
19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材料 |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2017年) |
工商部门 |
科技经信局 |
|
20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2017年)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科技经信局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2017年)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1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
营业执照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工商部门 |
商务局 |
|
法人身份证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公安部门 |
||||
22 |
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认定、转报 |
企业专利、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
《关于开展申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1348号) |
相关部门 |
省经信厅 |
|
23 |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发放 |
仪器设备出租服务收费凭证 |
仪器设备出租服务收费凭证,供核实用 |
申请人 |
省科技厅 |
|
出租仪器设备购置发票 |
仪器设备出租服务收费凭证,供核实用 |
税务部门 |
||||
24 |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
科技团队领军人才、核心人才的相关材料证明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申请人 |
省科技厅 |
|
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简介、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反映科技成果水平的材料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申请人 |
||||
团队创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申请人 |
||||
25 |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发放 |
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3号) |
保险公司 |
省科技厅 |
|
支付科技保险费发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3号) |
保险公司 |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3号) |
科技部门 |
||||
市(县)给予补助证明材料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3号) |
第三方提供 |
||||
26 |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
国家部委组织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实验室运行考核评估优秀等次批文复印件。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 |
申请人 |
省科技厅 |
|
27 |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发放 |
上一年度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申报人 |
省科技厅 |
|
上一年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经费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申报人 |
||||
28 |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发放 |
在皖高校院所申请转化科技成果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3号) |
安徽省科技厅网站 |
省科技厅 |
|
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3号 |
第三方 |
||||
技术合同交易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转让的技术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3号 |
第三方 |
||||
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申请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3号 |
安徽省科技厅网站 |
||||
在皖企业申请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3号 |
安徽省科技厅网站 |
||||
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3号 |
第三方 |
||||
29 |
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 |
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并或收购研发机构有关决议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申报人 |
省科技厅 |
|
上一年度年企业对该研发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境外研发机构的证照、研发人员名单及证件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申报人 |
||||
30 |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
新认定的单位作为第一依托单位组建的研发机构批件复印件: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实验室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1号); 3、《安徽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 |
申报通知附件 |
省科技厅 |
|
31 |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发放 |
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表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省科技厅 |
省科技厅 |
|
其他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研发、检测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及对应的企业记账凭证复印件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省科技厅 |
||||
相关纳税、免税证明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税务部门 |
||||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
根据省通知要求 |
统计部门 |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互联网协会
皖ICP备05015023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23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3417230025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