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主体: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内容: 《青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时间:2021年1月20日
解读方式:文本解读
《青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县住建局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了《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池政〔2019〕59号),该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池州市住建局要求各县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列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因此,结合我县公租房管理工作实际,起草拟定了《青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一、前期准备。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池政〔2019〕59号)《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公租房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现行的2010年9月13日县政府(青政〔2010〕28号)印发《青阳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和2012年4月15日县政府(青政办〔2012〕27号)印发《青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规定以及我县实际,草拟了《青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草稿,经住建局内部充分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二、征集意见。分别向县发改、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蓉城镇、木镇、丁桥镇、乔木乡、酉华镇、新河镇、陵阳镇、庙前镇、杜村乡等有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征集意见;在县住建局网站对外公开征集意见;委托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审核出具了关于《青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法律分析意见书;三、修改完善。在汇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文件表述,并通过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县司法局合法合规审查后,形成送审稿,正式报送县政府审核。
二、主要内容
在《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上,根据《青阳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和《青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和青阳县实际,增加和细化了部分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公租房的定义及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售以及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其阶段性居住租赁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含原先建设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现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在公租房筹集渠道和管理方面,增加了乡镇政府直接投资新建的公租房的筹集渠道,同时明确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保障对象的扩面。 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在本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政策,增加可优先面向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的行业单位集中配租。
(三)细化保障的准入条件。(一)具有本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人口条件(共同申请人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5年)。共同申请人包括与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实际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含在外地读书、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作为法定被监护对象的监护人等。2、住房条件: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经营性质用房)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含经营性质用房)不超过50平方米。未享受房改房、单位公房、征收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拥有自建无证、已实际继承尚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的住房;未有申请人为父母的,其子女在城区拥有人均高于15平方米的私有住房或申请人为子女的,其父母在城区拥有人均高于15平方米的私有住房;非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原因,未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过自有住房(含放弃婚姻承继期间拥有的住房)。3、收入条件: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4、财产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得超过10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得超过30万元的家庭;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或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车辆遗失的,由公安部门确认。(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本城区内无住房。(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本城区内无住房。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在优先供应给本单位、辖区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的同时,多余房源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面向社会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收入条件和财产标准限制。
(四)规范公租房申请程序。结合我县实际,详细制定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办事流程及办结时间。
(五)鼓励货币化保障(租赁补贴)。鼓励公租房申请人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政府按照一定标准以货币化的方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每人保障15㎡×6元/㎡.月×12月=1080元/年),由申请人自行在市场上租赁房屋,解决住房需求。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六)完善后期管理。城区、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园区应成立或委托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所辖区域公租房的租赁经营、租金收取、后期维修、物业管理等。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也可由公租房承租人自治管理。在其他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
三、创新举措。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因购买期房,暂不能交付使用的,可以申请不超过18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以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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