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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528C/202011-00038 组配分类: 复议应诉
发布机构: 青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决定
名称: 李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2
废止日期:
李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2 15:30 来源:青阳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行复决字〔2020〕3号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青阳县蓉城镇*村*号。

被申请人: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361号 。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红线图不明,审批公文不详细。申请人的房屋面积认定有误。申请人的室内装潢漏算缺算很多,至今不给予补偿。申请人的房屋处于纯属商业区,(对面大排档与三角洲同比)而且还属学区房,成交价格并未突出,交易情况不明显,而申请人的店面每天营业额都超出同一条所属营业总的好几倍,营业额代表门面的价值,而评估价格太低,申请人不接受,且申请人已经多次跟拆迁办诉说,没有效果。产权调换没好房。申请人认为拆迁补偿不公且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房租费2019.10-2020.9)。要求政府拆迁办将本次拆迁及补偿状况公开给所有老百姓。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0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房屋丈量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征收程序,申请人*拒绝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20001号)程序合法。申请人*户位于青阳县蓉城镇环城东路(塔桥新村17号)房屋,属于青阳县城改(棚改)项目塔桥新村地块集体土地征地范围。2019年3月14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青阳县2019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341号)批准征收青阳县蓉城镇蓉东村建设用地(*户位于该征收范围),青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1日发布《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政地告字(2019)22号)对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公告。2019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9]第3号)并予以张贴公告征求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书面意见和听证申请。2019年4月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国土资征告字(2019)22号)并张贴公告。因被征收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征求意见不统一,遂在青阳县公证处公证下选取了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地产进行评估。2020年5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安置方式选择通知和选择表》。2020年5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并告知了其异议权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和鉴定申请。2020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领取征地补偿并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通知》、《关于办理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移交手续的通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移交手续,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2020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20001号),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综上,征收土地已经获得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也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但申请人拒绝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20001号)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20001号)适用法律正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本次棚户区改造,该地块面积总面积为4.6949公顷,已经经过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征收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20001号)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20001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关于青阳县2019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341号)1份、《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政地告字(2019)22号)1份及青阳县人民政府官网截图打印件1份、《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9]第3号)1份及张贴照片2张、《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国土资征告字(2019)22号)1份及张贴照片2张、《安置方式选择通知和选择表》及送达回证各1份、《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求意见统计表》1份、《证明书》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关于领取征地补偿并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通知》、《关于办理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移交手续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公证书1份、谈话笔录1份、《阻挠征地调查报告》1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公证书1份、谈话笔录1份。

经查,申请人*户位于青阳县蓉城镇环城东路(塔桥新村17号)房屋,属于青阳县城改(棚改)项目塔桥新村地块集体土地征地范围。2019年3月14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青阳县2019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341号)批准征收青阳县蓉城镇蓉东村建设用地(*户位于该征收范围)。2019年3月21日,青阳县人民政府发布《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政地告字(2019)22号)对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公告。2019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9]第3号)并予以张贴公告征求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书面意见和听证申请。2019年4月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国土资征告字(2019)22号)并张贴公告。因被征收人对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意见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故在青阳县公证处公证下随机抽取了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地产进行评估。2020年5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安置方式选择通知和选择表》。2020年5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并告知了其异议权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和鉴定申请。2020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领取征地补偿并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通知》、《关于办理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移交手续的通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移交手续,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2020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20001号),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被申请人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责令交出土地的职权。涉案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申请人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依法通过审批、公告、征求意见、评估、送达相关通知等一系列法定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行为,程序正当合法。并与申请人就土地征收等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是至今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最终依法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补偿公平合理。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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