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行复终字〔2021〕03号
申请人:朱*,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青阳县*镇*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阳县庙前镇望华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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