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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528C/202107-00046 组配分类: 复议应诉
发布机构: 青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决定
名称: 李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09
废止日期:
李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09 15:04 来源:青阳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行复不字〔2021〕02号 

    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忠发,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日作出的《关于*对青阳县*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信处理结果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从法律规定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原告资格和复议申请人资格都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前提。本案申请人*是不是利害关系人是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标准。一方面,只有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才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应当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基于公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投诉人权益的影响应当具有直接关联性。因此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