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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八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5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八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5 11:39 来源:青阳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八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八个配套制度业经2020年5月6日县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12号)及《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七个制度的通知》(青政〔2016〕12号)同时废止。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二)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调整;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四)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五)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调整;

(六)矿业权设置规划编制和调整;

(七)土地和矿业权出让;

(八)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

(九)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

(十)旧城改造方案;

(十一)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十二)重大公共资源交易;

(十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十四)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

(十五)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十六)重大事件处置;

(十七)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十八)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十九)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或补助;

(二十)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十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十二)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十三)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四)县政府重大法治建设事项;

(二十五)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应经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公众参与及征求意见;

  (三)专家咨询论证;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布结果。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提出和确定的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订决策方案。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对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事项,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涉及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的决策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报告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及依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合法性论证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县司法局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县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的规划、土地(矿产)、岸线资源等专门问题,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除会议组成人员外,承办单位以及决策执行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司法局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决策方案论证的县政府法律顾问、风险评估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代表及专业人士等列席会议;重大民生决策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邀请群众代表旁听。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重点说明方案的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及其拟定情况,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言,综合各方意见,可以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再次讨论的决定。对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应当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予载明,做到有据可查。决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委同意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委同意或者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监督机关、决策执行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县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以及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图

3.八个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