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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青政办〔2020〕23号
成文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5:51 来源: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政办〔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每届不超过1名,组织和个人提名奖若干。在当年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 19579),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等评选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的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级别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九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3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内新闻媒体和县政府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或县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资格条件、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县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县内新闻媒体和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及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具有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和县质量奖提名奖的资格。现场评审分数为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最终得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申报通知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应通过县内新闻媒体和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1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更高级别的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纪违规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7日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青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青政办秘〔2018〕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