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 卫生健康 > 行政给付类事项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索引号: 113418230032917124/202104-00048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机构: 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计划生育特扶对象资格确认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5
废止日期:
计划生育特扶对象资格确认
发布时间:2021-04-05 10:35 来源: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特别扶助:政策回顾
国家建立的又一项利益导向基本制度。
2008年:全面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每人每月80元、100元。
2009年:纳入省民生工程。
2011年:并发症人员纳入特扶,一级、二级、三级每人每月分别发放300元、200元、100元。
2012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提标到110元、135元,独生女死亡145元。
2014年:城镇子女伤残、死亡对象每人每月270、340元,农村子女伤残、死亡对象每人每月150、170元。我省对农村对象提标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
2015年:子女伤残、死亡对象每人每月270、340元,城乡统一。
2018年:子女伤残、死亡对象每人每月350、450元。
2020年:退出民生工程,纳入部门常态化管理。
年标准:4200元(伤残)、5400元(死亡)。

资金比例分配和奖扶一样。


特别扶助:执行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20号)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21号)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皖人口发〔2011〕16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4〕16号)
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5〕159号)

特别扶助:政策口径一
特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政策口径二
独生子女界定:广义的独生子女概念,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同奖扶。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享受扶助待遇的起始年龄:1.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2.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特别扶助:政策口径三
特扶与奖扶政策口径比较:总体上,特扶略宽于奖扶:
1、年龄:特扶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入;
2、子女数:1973年之前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


特别扶助:资格确认要求
改进失独伤残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新增对象确认时,村(居)评议申报后,县乡两级同时入户核实,避免多次上门;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可不进行公示。
往年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
开展慰问回访活动,对特扶对象的入户核实工作,可与春节慰问活动结合起来,为每户送一份慰问品,提供精神慰藉。
主动向符合条件的群众宣传政策,组织他们及时申报,提高政策落实及时率。

 
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和老年补贴。
老年护理补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失能、大部分失能或部分失能,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按失能等级给予600元/月(部分失能)、800元/月(全失能)补贴
老年补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12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