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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乔木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乡镇分管领导解读】乔木乡人大主席汪汉同志解读《乔木乡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3
废止日期:
【乡镇分管领导解读】乔木乡人大主席汪汉同志解读《乔木乡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23 14:28 来源:青阳县乔木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请您介绍一下《方案》的起草背景。

        乔木乡人大主席汪汉答: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及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要求及《全县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再排查再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问:请您介绍一下《方案》的工作要求。

       乔木乡人大主席汪汉答: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举一反三,围绕污染排放、生态破坏、环境风险等问题,全面排查关联性、衍生性问题和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及风险隐患,全面排查2017年以来中央、省级环境督查反馈问题及各类环保信访件,紧盯违法违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工作目标、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时限要求,实行对账销号,力争2021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

      

       问:请您介绍一下《方案》的重点内容。

       乔木乡人大主席汪汉答:

     (一)开展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环境综合排查整治

      1、工作目标。对非金属矿物制品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实施全面综合排查整治,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对无环保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不符合环保审批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企业,一律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优化作业条件,切实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2、整治要求。非金属矿物制品企业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须符合环评报告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经整治后,颗粒物排放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等相关要求,锅炉烟气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鼓励企业开展IS014000等体系认证。

      (1)做好道路、场地、堆场扬尘防治。厂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作硬化处理。厂界边沿、生活区、办公区等厂区内未硬化的裸土地块均应进行绿化。矿石等物料,除出入口外,均应设置封闭式料库,不得露天堆放,并应设置喷雾抑尘等设施。煤堆场除出入口外,均应建设封闭式料库,设置喷雾抑尘设施。矿石加工有清洗工序的,应建设大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栏,作业区四周设置排水沟槽,矿石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经排水沟槽收集、沉淀池沉淀后,清水回用于矿石清洗、车辆保洁、洒水抑尘等,做到循环利用。沉淀池应规范采取防渗漏措施,体积与生产能力相配套。严格控制装载机械作业扬尘和噪声污染,应建设封闭式作业场所,装载机械作业场所应有防风抑尘、喷淋抑尘等设施或收尘设施。保持厂内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矿产品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并在运输过程中加盖篷布或采取防扬尘措施。监管子系统建设到位并运行正常。

      (2)做好粉尘、烟尘污染防治。选用列入《“能效之星”产品目录》和《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有效期内)的产品或其他能效标准达到1级的机电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石灰窑进料系统采取密封措施,矿石破碎系统、煤磨系统等工序均应配置收尘、除尘设施。石灰窑烟气不得设置旁路排放系统,除尘设施满足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牵引至地面(不得在窑顶)并先采用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或水膜除尘方式,除尘后再进行脱硫,设置规范的脱硫塔,不得采用简易的水浴脱硫。烟气净化脱硫废水设置独立的废水处理回用系统;生产工艺废水应处理循环使用石灰出窑、转运、加工、贮存、包装等生产工序应在密闭生产车间内进行。氢氧化钙制备工序、烘干工序、产品储运包装工序等均配套完善的收尘和除尘设施。破碎机(或粉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磨机、料仓等设施均应采取密闭措施,石灰窑卸料点、破碎机(或粉碎机)进出料口、物料转运点、料仓底部卸料点、包装机口等部位设密闭装置或集尘罩。同时配置负压收尘系统、袋式除尘器,料仓顶部应有脉冲袋式除尘器,尽量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干式除尘器的灰斗及中间贮灰斗的卸灰口,宜设置插板阀、卸灰阀及伸缩节,除尘器卸、输灰宜采用机械输送或气力输送,卸、输灰过程不应产生二次污染。除尘器收集的灰尘需外运时,应避免粉尘二次污染,宜采用粉尘加湿、卸灰口吸风或无尘装车装置等处理措施。车间内不得有明显的积灰。不得使用10T/h以下燃煤锅炉,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须配备除尘设施。

     (3)做好固体废弃物处置。石灰及轻质碳酸钙制造企业除出入口外需建设封闭的石灰渣料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得露天堆放,做到二次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外排。除尘器收集的烟粉尘,尽量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建设规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尾矿利用,石子选洗沉淀的污泥需经压滤后综合利用。厂区内生活垃圾定点集中收集并转运。涉及有危废产生的如废机油、润滑油的,建设规范的危废库,按危废要求依法转移,作为原始用途的矿物油、油漆桶等包装物,厂家回收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4)做好噪音控制。所有破碎、研磨及运输设备是否用隔音材料进行封闭。噪声控制效果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禁止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二)开展加工制造企业环境综合排查整治

      1、工作目标。所有加工制造企业须完善环保手续,实现厂区雨污分流、规范纳管处理废水、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处置符合规范要求。对“散乱污”企业一律取缔或关停。所有整治企业须做到一厂“一册、一方案、一责任人”,按期通过验收销号。

      2、整治要求。

    (1)开展项目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整治。未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待项目环评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建设。已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未完成“三同时”验收的企业,年底前须完成环保部门验收。  

    (2)提升工艺装备。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推广应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日常生产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3)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总排口前需设置隔油设施,经隔油措施后排入雨水管网或外界水环境;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集镇污水管网或中心村污水沉淀池;含油生产废水(包括生产废水、车库加工含油的废边角料、机械设备润滑用油及乳化液、车间拖把清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职工洗手废水等)集中汇集,废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达纳管标准后排入集镇污水管网。

    (4)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工制造成品表面处理,采用喷漆、烘漆方式的企业,须配备吸附装置,经过收集后,采用UV光解处理加活性炭吸附复合式处理工艺;喷塑打磨废气须安装布袋收尘,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5)加强固废防治措施。对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应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由乡镇或村委会统一收集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减量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处理;废润滑油、废乳化液、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须设置规范危废暂存库分类储存,严禁露天堆放、跑冒滴漏,并按要求做好标识、标签等设置,依法申报、转移。

    (6)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对各类涉油物料(原料、产品等)的使用、贮存管理,严禁露天堆放,在贮存场所落实防渗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企业环保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各类环保管理台账。鼓励企业开展IS014000等体系认证。

    (三)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排查整治

     1、工作目标。对矿山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全面实施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持续优化作业条件,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切实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矿山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粉尘、废水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和废渣得到有效处置或综合利用;按照池州市绿色矿山验收评分要求进行整改。针对未批先建、久治不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将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治理。矿山企业,须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

     2、整治要求。矿山企业的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应符合环评报告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经整治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297-1996)中二级标准,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标准》(GB/T8978-1996)中一级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二类标准,一般固体废物暂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暂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1)从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采取袋式除尘(抑尘)措施、微差控制爆破等工艺,减少开采和爆破产生的扬尘;对破碎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生产,对扬尘点安装布袋收尘器、喷淋装置,振动筛全封闭并安装收尘设施或采取湿法作业,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成品堆放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其他扬尘产生点须配套建设粉尘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矿区道路扬尘,建设封闭式料库,安装喷淋抑尘设施;配备洒水车和足够保洁人员,道路保持干净、整洁;破碎区域至外界连接道路全程硬化,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泼洒行为,外运车辆采取防扬尘措施。

(2)有效控制矿山废水污染。对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堆场淋溶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水实现零排放。

(3)加强固废管理。矿山产生的尾矿应综合利用,对不能再利用的尾矿,应设置堆放场或尾矿库存放,修建挡土墙,保持尾矿坝稳固。有色采选矿山要采取防扬尘、防溢流和防渗透措施。切实加强矿山风险防范,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矿山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环境风险。

(4)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夜间组织生产。采取合理的平面布局及必要的隔声、减震等治理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排放须达到规定要求。

(5)做好废弃裸露矿山复绿工作。实施复绿工作,有计划地恢复植被、植树绿化、整平采坑、护好边坡,使矿山达到复绿标准。积极推进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生态修复,实施跟进式生态恢复措施,边开采边恢复。

(6)严格环境管理制度。矿山企业通过环境整治,增强环境意识,建立健全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做到台帐、档案资料完整,达到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要求。

    (四)开展铸造行业环境综合排查整治

      1、工作目标。围绕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产业层次、推动高质量发展,通过对铸造企业及有铸造生产环节的企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实现铸造行业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厂容厂貌整治达到清洁生产要求。

      2、整治标准。

   (1)改善建设条件和产业布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布局须符合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新、扩、改铸造企业须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方可动工建设。完成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

   (2)改善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淘汰落后铸造工艺,提升造型工艺技术。企业要配备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改进落砂工序,提倡实现自动化管理。封闭落砂场所,车间内落砂根据不同工艺,采用合理的落砂工序,根治落砂场所脏乱差影响厂容厂貌的局面。铸造用高炉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产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县域内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以及铸造用燃油加热炉。

   (3) 改善污染防治技术与设施。抛丸清砂机配备除尘设施,并对出灰口采取封闭措施。混砂污染物主要为无组织粉尘,配套集气罩和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混砂生产中产生的散气。对所有排气点配套高效袋式收尘设施。除尘设备清灰口须围挡封闭,灰尘及时清理。各产料点须配套集气罩和袋式除尘设施,将落料点和排污点产生的有(无)组织粉尘收集处理,做到无跑、漏现象发生。熔炼、浇铸烟气防治设施。熔炼炉须配套集气罩和袋式收尘。根据工艺情况,浇铸铁水及冷却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须配套集气罩和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配套装置须考虑集气面积、集气量等因素配套相匹配的集气罩、引风机、集气管道、有机废气处理收集装置。

   (4)规范物料堆储。物料堆放做到堆放有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储须采用封闭、室内堆存。放在室外的大件应封闭防雨,禁止淋溶水外排。厂区路面、作业场所须硬化,定时清理打扫,未硬化的部分须栽树植草,保证厂容厂貌整治有序。

   (5)规范危废、固废堆储、清运。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工业固废堆储场所须封闭。一般固体处置如废砂等须建立转移、处置台账,不得乱堆乱倒。涉及的危废如漆渣、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须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库,室内做到防腐防渗,危废标识牌无误。固废、危废须及时申报,并依法依规转移。

   (6)开展涂装工序污染防治。喷漆工序不得露天作业,场地须硬化,采取防渗措施,作业场所周边设置挡溢流墙和收集槽,防止油漆四处溢流,喷漆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并进行活性炭吸附。喷塑工序须安装配套的收尘设施。

   (7)生产噪声达标排放。采取隔声、封闭、减振等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对周边居民等敏感点不造成噪声超标影响。

    (五)开展其它环境问题排查整治。

      1、排查污染排放情况。排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重点排查乡工业集中区及塑料制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等情况;重点检查电镀、养殖业等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情况。

      2、排查生态破坏情况。排查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结合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七星河及水库、山塘、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问题。

      3、排查环境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非金属等重大环境风险源,重点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划分、应急预案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应急演练及突发水、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等。


       问:请您介绍一下《方案》的时间要求。

       乔木乡人大主席汪汉答:

   (一)摸底排查。在属地范围内开展自查,全面摸清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编制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污染防治管理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时间、任务和措施。对辖区内加工制造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企业问题清单。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任务、工作目标、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时限要求。在4月份完成第一轮排查基础上,围绕我乡排查整治问题台账清单开展常态化摸排,不断更新排查整治问题台账清单内容。

  二)全面整治。严格按照整改任务和工作目标,集中力量,强力推进并完成整改工作。完成道路、场地、堆场等场地的扬尘整治;粉尘、烟尘等环境污染整治以及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整治等。在调查摸底基的础上,企业对照整治内容自行开展分类整治及提升。对环保手续齐备的企业,督促企业按整治内容要求进行整治提升,对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对未经环保审批但符合环评审批手续补办条件的企业,在督促企业整治提升的同时,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故意拖延或拒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环保审批且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散乱污”企业,引导企业限期自行关停。逾期未关停的,依法实施关停。督促引导矿山严格落实各项除尘抑尘和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定期对在产矿山企业开展督查工作,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对照池州市绿色矿山验收标准要求立行立改。整治提升企业,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整治提升条件的企业按照整治标准逐项进行整治,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个别问题,要对照整治标准,科学细化整改方案,力争于2021年5月7日前完成整改。


  (三)分析总结。2021年5月15日前,将梳理生态环境大排查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建立常态化机制,对照已整改问题,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回头看,举一反三,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整治排查。



     问:请您介绍一下《方案》的工作要求。

     乔木乡人大主席汪汉答:

  (一)明确职责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调,环保站牵头,规划办、农技站、安监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结合职责,做好指导督促等工作。对辖区内进行排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任务落实。

 (二)严格整治标准。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上报县环保局依法处罚。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督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三)实行对账销号。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要分类建立问题台账。能第一时间解决的,立即整改,力求迅速见效;一时难以解决的,对照整治标准,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整治方案,集中力量,强力推进整改工作。对完成整改的问题,加强后期督查,确保整改彻底、不反弹。

 (四)加强信息调度。各村、乡直各部门、各企业要确定排查整治联系人员,整治期间,实行定期调度制,即日起到4月30日实行每三日一报制,即4月23日、4月26日、4月30日,将排查问题及整改进度收集后上报环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