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所、财政分局:
现将《青阳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阳县民政局 青阳县财政局
2021年5月6日
青阳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4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智慧养老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9〕3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池民养老字[2021]42号)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补齐养老服务短板,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给予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并借助池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挥县、乡镇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全县共40户。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做到应发尽发;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及运营补贴政策。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并投入运营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含独立建设的村民互助点、日间照料中心。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城乡“三级中心”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积极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贴补助标准参照《池州市社区居家嵌入式养老服务工作暂行办法》(池民福〔2020〕109 号)、《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秘〔2019〕12号)、《中共青阳县委办公室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青办秘[2020]23号)等政策文件执行。
3.实施程序。城乡“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需要考核评估兑现补贴补助资金的履行相关程序。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对具有本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具有本县户籍7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具有本县户籍的特困供养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重度)60周岁及以上和1-2级(轻、中度)8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依据省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补贴政府兜底保障对象、适度普惠对象等覆盖范围,经专业评估机构评定的低收入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通过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原则上按照《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18]32号)文件执行。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由本人、法定赡养人或其他指定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形式提供。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也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参照安徽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南》地方标准(DB34/T3748-2020)、《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池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适老化改造以居家无障碍、安全性、适老化、辅具适配等为主,补助标准每户不超过1万元。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评估初审、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市、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入户开展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步报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核;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实施验收。
(四)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依据《池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补助标准为10000元每张床位。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3.实施程序。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资金保障的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全县养老机构实施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养老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3.实施程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创建获得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获得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智慧养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确定。
3.实施程序。按照省规范标准创建,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制定的创建标准申报,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市民政局、财政局遴选上报,创建成功的依据文件下达补贴资金。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上级财政资金和预算安排县本级财政资金,督促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