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若干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若干意见》的精神,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集中体现了对民办教育的形势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将为我省民办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健康发展做好制度保障;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破解发展难题、优化制度环境、全面提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考虑是:既坚持积极鼓励扶持,又注重加强监督管理;既落实分类管理,又坚持公益导向;既加强省级顶层设计,又赋予市县政府和学校自主权。《实施意见》共七部分二十九条,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保持一致,主要有:
一是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
二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完善党组织设置,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和差异化扶持政策,放宽准入条件,拓宽办学渠道,健全退出机制。
四是完善扶持制度。加大对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和学生资助等方面的扶持。
五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
六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办学定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育引进优质资源。
七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调机制,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创新点
我省《实施意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既体现了原则性,又富于创新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方面,按照中办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增加“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上级党组织对民办学校上缴的党费可全额返还”。
二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融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具针对性、时代性。
三是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方面,细化负面清单,除禁止举办“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领域”的民办学校外,其他不得限制。
四是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方面,参照试点省做法,增加支持社会资金和民办学校利用融资工具投入学校项目建设,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方面,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引导、支持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1875号),增加“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方面,参照试点省做法,增加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
七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方面,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等文件,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
八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方面,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落实相应税费减免政策。
九是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参照试点省做法,增加“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应于重新分类登记前完成过户”。
十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提出“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将违规办学的“黑名单”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
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选择、分类登记、差异化扶持。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五、现有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管理的过渡期是否一刀切?
《实施意见》既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家精神,加强省级顶层设计,又站在全省角度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把握好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治理权限和责任边界,充分赋予市、县(区)政府依法治教自主权和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在现有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管理过渡期上,要求省本级直接管理和服务的民办高校须在2022前自主确定分类改革步骤,完成分类登记;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则由各市、省直管县自主决定,不搞一刀切。
六、拓宽民办学校办学筹资渠道有哪些新举措?
针对目前民办学校办学筹资渠道窄,经费来源不稳定的现状,《实施意见》在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收费分类改革等方面,主要提出了五项新举措:
一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允许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二是支持社会资金和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利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投入学校项目建设。
三是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专项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规范融资。允许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
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五是实行民办学校收费分类改革。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今年5月31日,省教育厅联合省物价局已经印发了《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围绕上述政策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确定安徽新华学院等6所民办高校为首批试点学校,试点高校学费、住宿费自主定价。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七、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有什么不同?
根据办学性质和设立时间,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机制:
一是对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二是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八、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体现在哪些方面?
《实施意见》进一步简政放权,在学科专业设置、招生等重点领域赋予民办学校更大办学自主权。
①在学科专业设置方面: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高校可自主设置高职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报省教育厅备案;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报教育部备案。
②在招生方面: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政策,不得设置障碍。
九、如何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实施意见》主要从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等三个方面强化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按照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增强党务工作经费保障,要求民办学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允许上级党组织对民办学校上缴的党费可全额返还学校党组织;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推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书记制度;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二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和育人的全过程;强化互联网思维,把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时效性。充分发挥思政课教师队伍等四支队伍的作用,建设好课堂教学等四大阵地,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大格局。
三是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有哪些新举措?
对过去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难度大的问题,《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监管手段,主要提出了四项有力举措:
一是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三是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是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十一、就做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有何具体打算?
为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刻学习领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把握我省《实施意见》的政策内涵,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二是继续制定配套政策。推动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各市、县(区)按照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以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分类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三是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省政府的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推进改革的责任和路线图、时间表。加强督查指导,督促各市、县(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各项举措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