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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688302A/202104-00051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事项调整意见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7
废止日期: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事项调整意见表
发布时间:2021-04-27 16:08 来源: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事项调整意见表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委托主体
1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机关
2 2-1矿产资源执法勘测 对无证采矿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机关
2-2矿产资源执法勘测 对越界采矿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机关
3 3-1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 对无证采矿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机关
3-2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 对越界采矿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机关
3-3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 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机关
4 4-1土地评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保留 行政机关
4-2土地评估 采取授权经营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管理 取消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取消 行政机关
5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机关
6 土地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保留 行政机关
7 7-1土地勘测定界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机关
7-2土地勘测定界 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机关
7-3土地勘测定界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机关
7-4土地勘测定界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不含农村宅基地)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机关
7-5土地勘测定界 对拒不交还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机关
7-6土地勘测定界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保留 行政机关
7-7土地勘测定界 对违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机关
7-8土地勘测定界 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机关
7-9土地勘测定界 耕地开垦费征收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土地复垦费征收 行政机关
7-10土地勘测定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取消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取消 行政机关
7-11土地勘测定界 不动产登记 保留 行政机关
7-12土地勘测定界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保留 行政机关
7-13土地勘测定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保留 行政机关
7-14土地勘测定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保留 行政机关
7-15土地勘测定界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保留 行政机关
8 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规范 根据省级统一规范,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行政相对人
9 出具表明明确位置、面积1:1000现势地形图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保留 行政相对人
10 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保留 行政相对人
11 对建设工程进行验线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保留 行政机关
12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保留 行政相对人
13 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编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保留 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