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单位: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 2021-04-19 10:38:41
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业主入住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发生的物业费用,由业主全额承担,已交付的房屋因业主原因暂未入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行全额承担支付。
办理人:陆宏松 联系电话:5021762
青阳县房产事务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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