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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2012-00119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号(总第19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号(总第19期)
发布时间:2020-12-30 10:52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号

(总第19期)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8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202014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建立健全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推动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进一步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分类保障,建立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明确困境儿童类型。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贫困家庭儿童、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流浪儿童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儿童。(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残联、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

    2.落实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标准发放社会散居孤儿保障基本生活补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残儿童、重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因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受监护人侵害导致儿童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3.落实医疗康复保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发挥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作用,提升重残儿童康复、教育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医保局;配合单位:县残联、县卫健委、县教体局)

    4.落实教育资助救助。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优先享受免住宿费,对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困境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政府;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5.落实兜底监护责任。对于因无人监护、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等情形而需被紧急带离的儿童,短期内无法找到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代为照料的,县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长期监护的儿童中符合送养条件的,应按照收养能力评估办法,规范开展收养登记工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教育和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

    6.落实风险防范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定期走访制度,每季度核实困境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一旦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缺失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 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检察机关要加大对遭受监护侵害的困境儿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诉讼的督查、支持力度。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司法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二)促进健康成长,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7.强化家庭主体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因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照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并向农村留守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告知委托照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上门走访、重点评估等方式核实委托照护情况,监督委托照护的执行情况,发现受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或者委托其他有照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教体局)

    8.完善关爱保护机制。不断夯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基层督查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监护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重残重病等重点对象随访。乡镇巡查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县级督查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公安机关接到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行为的报警和求助,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对侵害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对侵害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实施加害行为监护人教育训诫并出具告诫书,同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评估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司法局、县卫健委、团县委、县妇联)

    9.提升关爱服务水平。依托中小学校和村(居)卫生健康服务场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优先向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供家庭教育帮助和指导服务,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提供心理咨询、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加强精神关爱。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帮扶。(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教体局、县卫健委;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

    10.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辅助性就业岗位、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选好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补贴。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未成年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免费提供场所、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孵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大购买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探访、监护评估、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宣传教育等服务的力度,引导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团县委)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县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全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关爱保护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二)强化落实,推进队伍建设。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对乡镇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每年至少开展1次业务培训,确保完成培训全覆盖。建立健全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考核和奖惩机制,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场地。财政部门要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拓展功能,加强机构建设。要转型升级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面向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信息收集、热线运行、个案转介、监护评估、监护干预等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向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转型发展,明确职责和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配置,受民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走访评估等儿童福利相关工作。规范儿童之家、儿童活动室、老少儿童活动家园、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村(居)儿童关爱服务场所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家庭教育、社会融入等服务。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打造“乡村温馨校园”,满足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

(四)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报道恤孤慈幼正面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参与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0

(此件公开发布)

 

青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每届不超过1名,组织和个人提名奖若干。在当年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 19579),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等评选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的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级别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九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3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内新闻媒体和县政府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或县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资格条件、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县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县内新闻媒体和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及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具有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和县质量奖提名奖的资格。现场评审分数为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最终得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申报通知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应通过县内新闻媒体和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1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更高级别的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纪违规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1127日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青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青政办秘〔2018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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