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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E45262T/202401-00067 组配分类: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机构: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03
废止日期: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4-01-03 15:07 来源: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二、申请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6、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

7、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三、申请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
       2、决定: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3、办结:根据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进行办理。

四、法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