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318南陵界至青阳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对G318木镇—南陵界道路改建工程(Ⅱ期)区域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进行依法征收。为做好该区域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及本项目区域实际,现拟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征收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乃至皖南地区的交通、旅游条件,加强与“长三角”对接融合,加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力度。
三、征收范围
需征收本项目所涉木镇镇、酉华镇、乔木乡等三个乡镇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所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等。
四、征收主体、征收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青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主管部门: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委托具体实施单位:木镇镇人民政府、酉华镇人民政府、乔木乡人民政府。
五、签约搬迁期限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六、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政策执行。
房屋征收原则上采取异地自建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分散安置与货币化补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其中一种方式。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等按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标准,据实丈量登记、测算、公示与结算。
(一)异地自建集中安置。实施单位在本村本工程区域外统建集中安置点,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建。每户(农户)宅基地安置面积为160㎡,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根据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新宅基地位置。
安置区基础工程由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做到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统一标高与样式、统一外墙装饰。被征收人必须按照实施单位统一提供的规划图纸建设,在约定时间内新房建成、经验收合格,按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含外形、墙面、瓦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按项扣除奖励。
(二)异地自建分散安置
1、由被征收人在本村本工程区域外自行选择宅基地,所选宅基地必须符合本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户一次性补助6万元宅基地补助款(含土地、青苗、树木及其它附属物等);
2、被征收人所建新房各配套设施费,按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含饮用水、用电线路、入户道路、土方平整、护砌等)。
(三)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其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在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价格的基础上上浮75%,予以一次性货币化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今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七、房屋建筑认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和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或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和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的房屋由实施单位申报青阳县拟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及处理小组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八、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补偿标准参照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具体测算、协商确定。文件未明确、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征收具有合法证照的集体性质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且其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并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常生产的,经工作组认定后对其停产、停业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按其实际使用的有证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1、小店等经营用房按每月25元/㎡;
2、生产用房(含厂房、养殖用房等)按每月9-15元/㎡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3、仓储、办公用房按每月5-9元/㎡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九、补助与奖励
1、房屋搬迁补助:以户为单位,每户搬迁(两次)补助16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主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4.0元/㎡标准补助。被征收人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较小,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每月1000元发放。临时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3、搬迁奖励:对按规定签订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给予搬迁奖励,标准为160元/㎡。
十、协议签订与搬迁期限
自本方案公布后60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实施单位报请县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协议签订与依法征收
(一)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对其已领取的奖励和补助等由实施单位依法追回。
签约后按约定时间搬迁并拆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566-5024111。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抵押、房改、土地使用手续;暂停办理居民入户、分户;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等。
十三、附则
本方案仅适用本工程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9日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