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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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青阳县九华西路246号,电话:0566-5027046,邮编:242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突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通过“高质量发展”“稳经济助纾困有效投资”“奋进‘十四五’重点项目”等专题专栏,加强经济领域信息公开。开设“全面深化改革书记谈”专题,宣传报道我县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政府信息日常公开,我办全年公开信息3059条,发布政府工作报告1个、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信息30条,主动公开的时效性和公开质量不断提升。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和企业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1次,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我办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件,已全部依法按期答复,从申请主体上看,自然人申请12件;从申请方式上看,网络申请6件,线下申请6件。受理依申请公开投诉0起,因政府信息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0件、行政诉讼0件。全年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政府信息管理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2024年新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制定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14件、宣布失效8件、修改2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40件。不断强化信息安全管理,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和人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务公开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持续推进对关注度低、缺乏原创信息账号的整合关停,目前已关停政务新媒体账号8个。发挥政务新媒体主流阵地作用,传播党和政府声音,组织全县政务新媒体转载信息147篇。鼓励教育、卫生健康、水电气、公共交通四个领域更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入驻青阳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题专栏。
(五)监督保障
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机制。通过召开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会,轮训轮学、集中办公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推进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2024年我办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办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满意。2024年我单位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1
22
43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5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2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4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一是政务公开业务人员流动快,信息发布未落实常态化开展;二是政策解读的形式较为单一。
(二)改进情况:一是加强业务培训,邀请专家来青授课,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二是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有针对的开展政策解读,创新解读方式,丰富解读形式,加强图表和视频解读质量,做到通俗易懂。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