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社区矫正期间,黄某不能接受司法所对其日常管理教育,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入矫以来,未经县社区矫正机构准许,前往省、市越级上访。多次到检察院、法院等单位无理闹访,严重干扰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黄某家中走访,其态度蛮横,不配合工作人员的问话,拒绝在走访记录上签字。县司法局给予批评教育并作出书面警告处罚,但黄某一直不思悔改。
采取措施
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出对黄某收监执行的建议。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黄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黄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的黄某在缓刑期间内本应接受社区和社会的监督,约束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为自己所犯的罪,深深反省,早日改过自新,然而黄某却不思悔改,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情节严重,法院依法撤销对他的缓刑处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此判决充分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希望该案的教训能让每个判缓刑的犯罪分子珍惜悔过自新的机会,遵守缓刑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高,好好改造,否则只会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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