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从部队到地方企业工作,在部队服役时右腿因公受伤,领取了革命伤残军人证。一年后,我右腿复发,现单位以我不是在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伤害为由不愿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我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伤部门咨询单位的作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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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用人单位的作法是不合理的,按照政策规定,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应视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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