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办发〔2021〕23号
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切实推进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总署组织制定了《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推进过程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基层海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公开随意性大、实用性差、法治意识薄弱、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全面部署推进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到2023年底前,隶属海关全面落实《指引》要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海关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显著提升,打通海关服务企业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各级海关切实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
(二)坚持利企便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理念,各项工作部署均要着眼于群众实际需求、落脚于群众是否满意,确保工作成果惠及于民。
(三)坚持争先创优。坚持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开展海关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标各地方、各部门先进标杆,比学赶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打造海关系统政务公开品牌。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关区目录。2022年4月底前,各直属海关要对照《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据各自实际,组织所属隶属海关进一步梳理、补充、细化、明确《目录》中各项要素,编制完成关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开。
(二)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4月底前,各直属海关要制定本关区推进落实《指引》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函报总署办公厅备案。
(三)全面部署推进。2022年8月底前,各直属海关要至少选择1至2个试点隶属海关,完成《指引》对标任务;2022年12月底前,推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隶属海关完成《指引》对标任务;2023年底前,推动所有隶属海关符合《指引》要求。
(四)创建优秀品牌。用2到3年的时间,推出一批在系统内外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基层海关政务公开优秀案例和服务品牌,引领全系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创新、保持先进。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协作推进,共同推动。总署办公厅要做好统筹协调,强化督查考核,持续跟踪全系统工作进展情况;署内各部门要带头落实公开法定职责,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时从源头上即明确本领域、本条线信息公开要求;各直属海关办公室是关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责,带动各隶属海关和职能部门落实推进任务。
(二)抓好统筹协调。各级海关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与文明单位(窗口)创建、基层党建、政风行风建设、志愿服务、营商环境优化、“放管服”改革、行政执法公示等工作统筹衔接、有机结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搞重复建设。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直属海关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及时提炼总结关区经验做法,做好试点示范推广工作。总署将在政务公开考核中加大基层政务公开成效考核权重,定期通报典型案例,组织工作交流,加强信息宣传力度,适时推出一批海关基层政务公开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本指引适用于隶属海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参照情形。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所属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本领域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于本领域尚无信息公开规定或规定中未涉及公开事项,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三)领导职责。隶属海关要依法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履行本关政务公开领导职责,并定期报直属海关办公室备案。(四)机构岗位。隶属海关办公室是本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构,应当设置专岗负责本关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岗位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直属海关办公室备案。
(五)业务管理。隶属海关应当在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属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三、主动公开
(六)明确主动公开事项。隶属海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海关政府信息。指引所附《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出了隶属海关应当主动公开的 7 个一级事项、25 个二级事项,并对公开渠道等作出推荐性指导。各直属海关应当组织和指导隶属海关,依据自身实际和相对人需求,梳理、细化、完善公开事项,具体公开内容,确定公开渠道,编制关区或隶属海关标准目录并实施动态更新。
(七)建立主动公开机制。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隶属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关信息发布工作流程和公开审查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权威、准确。隶属海关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公开工作牵头职能,加 强本关政府信息资源的系统梳理和公开属性管理,指导督促各部 门履行公开主体责任,做好《目录》贯彻落实工作。
(八)完善主动公开渠道。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应当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利企便民、实用好用为原则,鼓励探索创新,坚决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逐步建设适应和满足本关服务对象的公开渠道和公开载体。
四、依申请公开
(九)畅通申请渠道。隶属海关应当建立畅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为申请人依法获取海关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提交、邮政寄送、电子邮箱等。隶属海关应当将本关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对外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十)健全办理流程。隶属海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对于疑难、复杂以及敏感信息的公开申请,应当建立多部门共商工作机制,并及时向直属海关报告。
五、解读回应
(十一)解读宣贯。隶属海关应当针对企业群众关心的重要政策和热点问题,通过政策说明会、即时通讯群、公众号、现场公示栏、咨询窗口等方式,及时传递总署和直属海关政策文件,主动宣传和讲解本关的具体贯彻执行措施。对于本级层面无法解答、解决的政策性疑难问题,隶属海关要主动收集、汇总并通过业务条线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确保海关政策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不跑偏、不走样。
(十二)精准推送。鼓励隶属海关依据本地工作实际,推行精准化公开和沟通方式,根据不同类型、不同需求的企业群众, 匹配推送适用的政策措施和办事服务信息。
(十三)回应关切。对涉及本关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隶属海关应当按照海关舆情处理工作机制,认真研判及时报告、规范处置。
六、互动交流
(十四)畅通民意表达。除海关12360 热线和直属海关网站互动交流渠道外,隶属海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关的信访投诉和意见建议接收渠道,并在本关对外办公场所、直属海关网站、政务新媒体上对外明示,加强矛盾问题的源头化解,最大程度实现一线问题不积累、基层矛盾不上交。加强渠道日常管理,确保各类诉求依法合规办理,群众诉求件件有回应。(十五)扩大公众参与。既要“走出去”,还要“请进来”:鼓励隶属海关结合国门安全教育、普法宣传、科普宣传、海关业务相关主题日、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尽可能增进社会公众对海关业务职能的了解;各隶属海关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至两次公众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座谈会、问卷调查、公众开放日、关长接待日等形式,搭建海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桥梁。
七、平台建设
(十六)提升线上平台公开水平。针对当前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实际,隶属海关应当以直属海关网站、新媒体等为第一公开平台,集中发布本关权威信息;直属海关应当做好网站涉及隶属海关栏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督促隶属海关及时发布、更新信息。鼓励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精准有效的公开方式,扩大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便捷企业群众快速获取信息。
(十七)提升线下平台服务能力。政务大厅、业务现场、办公场所是海关接触、服务企业群众的第一线,直接影响企业群众对海关的认可度、满意度。所有隶属海关均应对外公开本关业务联系、咨询电话,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咨询;加强对一线关员的业务培训,推行首问负责制,凡是能在政务大厅、办事窗口、业务现场以及通过本关业务电话等直接解答的一般咨询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再指引企业群众“舍近求远”拨打 12360 海关热线求助, 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在现场政务公开设备设施的配置以及政务公开专区、咨询服务窗口的设置上,应当在严格落实法定公开义务的前提下,按照量力而行、必要合理、实用管用的原则实施开展,充分考虑各关业务实际和相对人需求,不搞“大而全”和“一刀切”,不增加基层额外负担。以优化办事服务体验为工作重点,用足用好现场公示栏、电子屏、查阅点、咨询服务窗口等实体平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八、监督保障
(十八)加强统筹指导。各级海关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发挥垂直管理优势、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推进过程中,各级海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总署侧重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考核督促,直属海关着重上传下达、任务分解和监督指导,隶属海关要切实承担起贯彻落实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有关规划、任务在关区落地生根见效。
(十九)加强监督考核。直属海关要进一步加大工作监督力度,用好考核评估抓手,定期对隶属海关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和抽查通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处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加强培训交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直属海关应当定期通过业务培训、实务研讨、跟班学习、实战测试等形式,不断提高关区政务公开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学习借鉴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基层政务公开先进经验,主动探索创新,争创海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先进标杆。
附件: 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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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见备注1)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见备注2) |
公开渠道和载体 (见备注3)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有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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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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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信息 |
机构职能 |
1. 机构概况 2. 主要职能 3. 内设、派出机构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设置 4. 负责人姓名 |
① |
自 信 息 形成 或 者 变更 之 日 起20 个 工 作日内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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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事信息 |
1. 行政办公地址 2. 政务服务场所地址 3. 业务现场地址 4. 办公时间 5. 各对外机构日常联系电话 |
① |
依 据 实 际情 况 及 时更新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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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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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法规 |
海关履职依据 |
本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
① |
自 信 息 形成 或 者 变更 之 日 起20 个 工 作日内 |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 其他:海关总署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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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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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通过网址导引、二维码导引、公用电脑查询等, 确保相对人可以便捷查询海关政策文件 。 2.以便民、 实用为原则, 海关可通过现场电子屏、公示栏等将常用常见的海关政策文件公 |
4 |
政务服务 |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1.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2. 要求企业接受的第三方服务事项清单 |
①② |
自 信 息 形成 或 者 变更 之 日 起20 个 工 作日内 |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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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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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办事指南 |
本关可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①② |
自 信 息 形成 或 者 变更 之 日 起20 个 工 作日内 |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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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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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事详解 |
1. 业务流程图 2. 申请材料填制说明、示范文本 3. 常见问题 4. 办理进度查询渠道 |
①② |
自 信 息 形成 或 者 变更 之 日 起20 个 工 作日内 |
隶属海关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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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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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应当依据实际,梳理本关最常办理的若干政务服务事项,编制便于企业群众办事的详细指引。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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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信息 |
1. 岗位名称 2. 岗位职责 3. 工作人员姓名 4. 工号 5. 照片 |
① |
依 据 实 际情 况 及 时更新 |
隶属海关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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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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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执法信息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
①③④ |
自 信 息 形成 或 者 变更之日起7 个 工 作 日内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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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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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行政处罚 |
1. 行政处罚依据 2. 行政处罚决定 |
①③④ |
自 信 息 形成 或 者 变更之日起7 个 工 作 日内 |
1. 直属海关 2.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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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主动公开。对不宜主动公开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可通过依申请公开方式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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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依据 |
①③ |
自 信 息 形成 或 者 变更 之 日 起20 个 工 作日内 |
直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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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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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 随机抽查结果 |
①③⑤ |
按照海关总署“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1. 直属海关 2.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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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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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①③ |
每年1 月31 日前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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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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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现场执法人员信息 |
1. 工作人员姓名 2. 所在部门或岗位 3. 工号 4. 照片 |
①③ |
依 据 实 际情 况 及 时更新 |
隶属海关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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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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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外,承担海关行政检查、现场监管、一线查验等职能的人员,其信息应当在海关对外办公场所集中、统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因执法需要不宜对外公开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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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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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信息 |
1. 财政预算 2. 财政决算 |
①⑥ |
有 权 批 复部 门 批 复后20日内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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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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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财务信息 |
政府采购 |
本关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 |
①⑦ |
按 照 政 府采 购 法 律法 规 规 定时限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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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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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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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信息 |
本关实施的海关拍卖信息 |
①⑧ |
按 照 拍 卖法 律 法 规规定时限 |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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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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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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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
①⑨ |
按 照 国 务院 、 海 关总 署 有 关规定时限 |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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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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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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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
本关依法依规收取的涉企保证金信息 |
①⑩ |
按 照 国 务院 、 海 关总 署 有 关规定时限 |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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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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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互动交流 |
投诉举报监督 |
2. 走私违规举报渠道 3. 海关廉政规定和举报渠道 4. 行政复议渠道 5. 其他应当公开的投诉举 |
①⑪ |
依 据 实 际情 况 及 时更新 |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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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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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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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 |
1.本关业务咨询电话 2.12360热线电话 |
①⑪ |
依 据 实 际情 况 及 时更新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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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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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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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 |
1. 预约服务电话 2. 应急值班电话 |
①⑪ |
依 据 实 际情 况 及 时更新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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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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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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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
本关应当让社会公众及时、普遍知晓的通知通告类信息 |
①⑪ |
依 据 实 际情 况 及 时发布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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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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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综合管理 |
解读宣贯 |
针对社会公众关心事项和最新热点政策,提供解读宣贯服务 |
①⑪ |
依 据 实 际情 况 及 时发布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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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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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政府信息公开 |
1. 依申请公开渠道 2.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① |
1.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3个 工作日内 2.每 年 1 月31日前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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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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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意见征集 |
本关在作出可能引起相对人重要关切的决策事项时,应当事先公开征集意见,并在事后公开意见征集结果 |
①⑪ |
依 据 实 际情 况 及 时发布 |
隶属海关 |
■ 直属海关网站 ■两微一端 ■ 现场公示栏 ■现场电子屏 □查询机、公用电脑 □服务手册 ■ 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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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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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②《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 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⑩《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 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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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 |
表中“公开主体”,主要依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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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3 |
表中“公开渠道和载体”,标黑选项为推荐性选项,各关可依据自身实际,至少选择其中一种渠道进行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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