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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十三五期间青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0-10
生效日期: 2019-10-10 废止日期:

十三五期间青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阅读次数: 作者:环保局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9-10-1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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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青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顺利完成十三五期间青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号)、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6〕1578号)和2017年安徽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皖环发〔2016〕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标解释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技术评价指标和调节指标2个部分。技术评价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根据我县水源涵养的生态功能区类型,选择相应的技术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调节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无人机遥感抽查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3项部分。

技术评价指标

1.自然生态指标

①林地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国土、林业部门

②草地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国土、农业部门

③林草地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数据来源:国土、农业、林业部门

④水域湿地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国土、水利、林业部门

⑤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指标解释: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国土、城建、农业部门

⑥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国土、环保、水利、林业、住建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对口管理部门

⑦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国土、水利部门

⑧植被覆盖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 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数据来源:国土、住建、农业、林业部门

2.环境状况指标

①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kg/km2

数据来源:国土、环保部门

②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③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部门

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⑥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调节指标

1.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EM管理)满分100分,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10分、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20分、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1分、转移支付资金使用20分、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29分。

2.无人机遥感抽查

无人机遥感抽查调节指标幅度为-0.5~+0.5,通过评价考核年与基准年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抽查,查找并验证发现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的大小确定无人机遥感调节结果,以EM′无人机表示,详见表1。

 

表1  无人机遥感抽查调节指标

分 级

EM′无人机

判断依据

说 明

明显变化

明显变差

0.3

变化面积>5km2

通过不同年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和证实考核县域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并测算变化面积

明显变好

0.3

一般变化

一般变差

0.2

2km2<变化面积≤5km2

一般变好

0.2

轻微变化

轻微变差

0.1

0<变化面积≤2km2

轻微变好

0.1

基本稳定

无明显变化

0

-

备注

如果经无人机飞行核查发现变化面积特别大(20km2以上),可在现有基础上酌情加大EM′无人机,最大调节幅度为±0.5

3.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节指标幅度为-0.6~0,起负向调节作用。以EM′事件表示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节结果,详见表2。

表2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节指标

分 级

EM′事件

判断依据

说 明

突发环境事件

 

特大环境事件

0.6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评价考核年被考核县域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若考核县域发生一次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则以最严重等级为准得分

若为同一事件引起的项扣分,则取扣分最大项,不重复计算。

重大环境事件

0.4

较大环境事件

0.2

一般环境事件

0.1

环境生态破坏事件等

被考核县域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或涉及区域限批等。

0.5

被考核县域出现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违法事件,或出现由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被纳入区域限批范围等。

工作安排

(一)部门数据报送阶段:十三五期间每年10月24日前,各相关部门认真填报相关指标和数据。按时将指标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文件等报送考核办公室。

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和污染源监测执行《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从2017年考核工作开始,监测数据按季度直报。具体要求是:2017年10月10日前报送2016年第四季度和2017年前三季度监测数据;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2017年第四季度监测数据。从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分别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以此类推。

自然生态数据、统计调查数据,以2016年度数据为准。

(二)审核汇总阶段:十三五期间每年10月31日前,县政府审核汇总,并按时将考核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环保厅。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住建委、农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统计局、环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青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数据,审核并上报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县发改委负责争取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

县住建委负责住建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

县农委负责农业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加大农业生产领域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规划畜牧养殖产业,积极发展生态畜牧养殖业,从源头上防治农业污染源。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财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及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配合完成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规范使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投入,加大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确保足额拨付考核监测工作经费。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矿权及开发利用方案。严厉打击在矿产开采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破坏现象,并足额征收生态恢复保证金,加大对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的投入。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加强林地保护工作,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积极发展经济林,大力发展生态林业,严厉打击生态破坏行为。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积极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加大对水土流失和小流域的治理力度,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和报送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与县政府办、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同时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整理汇总和审核监测数据。审核数据的有效性,牵头完成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积极推进县域生态建设工作,全面实施生态功能区保护,强化污染治理,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加强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

强化协调配合

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相互沟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规范编写自查报告,确保数据逻辑性、可靠性以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其原因。各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必须加盖公章,于考核年度的10月28日前一式二份报送县环保局(考核办公室)。

经费保障

县环保局要组织编制好考核评估工作所需监测经费、工作经费的计划,县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并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确保考核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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