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979262/201906-00002 | 组配分类: | 预警提示信息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 文号: | 高危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8-10-28 | |
生效日期: | 2018-10-28 | 废止日期: |
江南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属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为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安监局安徽保监局安徽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
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仍处于安全事故多发高发期,安全生产任务艰巨,特别是我市产业结构偏重,非煤矿山、化工、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比重高,道路交通路况复杂、通行条件差,建筑施工点多量大,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多、风险大,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突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风险防控做法,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促使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及时补偿、有效保护事故受害者权益,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顺利推进实施。
二、总体要求
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民生、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保险流程、统一组织规划、统一浮动机制”的模式,全面推进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保险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二)保障对象。投保的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和第三者。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企业请求安责险经济赔偿时,不得影响投保企业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范围。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财产损失、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保险机构应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产品。
(四)保费缴纳。企业原则上应以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单位在当地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当地投保。保费由企业缴纳,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五)保险期限。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六)投保额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员保障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置多档次,供参保企业选择。
(七)保险费率。依据承保人在保监部门备案的费率标准为基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费费率,并根据投保企业风险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赔付率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运作方式
(一)引入第三方经纪公司专业化运作。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1家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实行专业化运作。安全生产责任险采取共保模式,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主承保单位和协保单位,共同负责全市范围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事故预防与理赔。承保人应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8%提取事故预防费用。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事故预防工作。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为承保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领导,市安委会成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市保险协会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本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在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市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实施,及时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负责指导、督促全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积极投保。市住建委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建筑施工行业领域企业做好参保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做好参保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民爆行业领域企业做好参保工作。市农委负责指导、督促渔业生产企业做好参保工作。市保险协会负责对承保人经营业务进行监管,确保各项承保业务有序开展。第三方经纪公司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做好承保人与参保企业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三)强化政策衔接。根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要求,为做好风险抵押金取消与安全生产责任险推进实施的政策衔接工作,防止出现制度真空,原缴纳风险抵押金尚未办理退付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将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剩余部分全部返还。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者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强化理赔服务。各承保人要积极开拓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对应投保企业主动上门服务。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承保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投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承保人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并根据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政府关于事故调查组成立的相关资料,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并及时上门为企业提供理赔服务。
(五)建立考核督查。安全生产责任险推进实施情况,将纳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政策扶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同时,应当及时公布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各级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和承保人理赔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承保人理赔不及时、理赔款不予支付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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