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6826398/201701-0002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05-28 | |
生效日期: | 2014-05-28 | 废止日期: |
(青)环罚字[2014]第03号
安徽省兴国矿业有限公司木镇分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723000014008(1-1)
组织机构代码:69281576-0
地址:青阳县木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芮兴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2、未采用有效除尘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
以上事实,有生产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4 年 5月 2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4]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听告字[2014]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14 年 5 月 28 日, 自我局 2014 年 5 月23 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听告字[2014]3号)三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也未接到你单位提出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采取有效除尘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前完成改正任务。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 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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