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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7-03
生效日期: 2014-07-03 废止日期: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作者:环保局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4-07-03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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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环罚字[2014] 06号

青阳县鑫源炉料厂 :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723000014387(1-1)

组织机构代码:69571678-4

地址:青阳县新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志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4618日对你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办理“三同时”验收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生产;

2破碎、筛分等生产工序未配套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_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4625日以《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4]06号)、《青阳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听告字[2014]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三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申辩的任何材料,也未收到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产整改;

2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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