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6826398/201701-0002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05-28 | |
生效日期: | 2014-05-28 | 废止日期: |
(青)环罚字[2014]第04号
青阳县永胜炉料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342923000014784(1-1)
组织机构代码:69899190-9
地址:青阳县木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钱开元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4 年 5 月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投入试生产三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生产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4 年 5月 2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4]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听告字[2014]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14 年 5 月 28日, 自我局 2014 年5月 2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听告字[2014]4号)三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也未接到你单位提出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 投入试生产三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的规定。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试生产,限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 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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