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6826398/201606-0001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池州瑞祥钙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05-17 | |
生效日期: | 2016-05-17 | 废止日期: |
青环罚字[2016] 2号
池州瑞祥钙业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723000021021 组织机构代码:05145302—6
地址:青阳县新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尔羊 _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
法行为:
1、随意堆放石灰废渣和产品废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
2、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含石灰成分的场地淋溶水。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6 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6 年 5 月 17 日, 自我局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6]2号),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也未接到你单位提出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清理石灰废渣,对产品废料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并处以壹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妥善处理坑塘内的场地淋溶水并清理塘泥并处以贰万元罚款。 两项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清理石灰废渣,对产品废料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妥善处理坑塘内的场地淋溶水并清理塘泥。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 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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