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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6-038
李锦雨、李进因保管不善,将青阳县蓉城镇青水湾37幢103、203室,皖(2020)青阳县不动产权第000512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锦雨、李进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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