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3MB0818400J/202602-00015 | 组配分类: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决定 |
| 名称: | 关于S40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市段跨旅游大道大桥、杨冲村大桥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文号: | 青水审批〔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安徽省宁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S40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市段跨旅游大道大桥、杨冲村大桥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项目代码:2210-340000-04-01-112241)》等相关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技术审查意见,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许可事项
原则同意你单位报的S40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市段跨旅游大道大桥、杨冲村大桥涉河建设方案。
二、许可内容
(一)建设规模
1、K14+257.4跨旅游大道大桥位于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五里冲村水库下游约970m,距河道入青通河河口约1.3km。桥梁轴线与河道水流流向斜交布置,夹角约30°,左幅桥梁长499m,共4联,跨径布置为4×25+(42+65+42)+19+4×25+5×25m。右幅桥梁桥长499m,共4联,跨径布置为4×25+19+(42+65+42)+9×25m。右幅桥梁第8跨采用42m连续梁跨越现状河道,左幅桥梁第9跨采用25m小箱梁跨越现状河道。左右幅桥梁第8#、9#桥墩采用门架墩型式跨越河道。
2、ZK16+742.55/K16+724.7杨冲村大桥位于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桥位处位于杨冲村水库下游约1.67km,距离池黄高铁跨杨冲村水库溢洪道约420m。桥梁轴线与河道水流流向斜交布置,夹角约50°,左幅桥梁桥长336m,共4联,跨径布置为 2x25+(25+2x40)+4x25+3x25。右幅桥梁桥长351m,共4联,跨径布置为(2x25)+(2x40+25)+(3x25+20)+(20+3x25)。左幅桥梁采用25m连续钢箱梁一跨跨越现状河道,右幅桥梁采用40m钢箱梁一跨跨越现状河道。
(二)防洪标准
河道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桥梁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
(三)涉河建设方案
1、K14+257.4跨旅游大道大桥上部结构第二联采用42+65+42m预应力混凝土变截面连续箱梁,其余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单幅宽度12.75m。变截面连续梁跨中梁高2.2m,支点梁高4.0m,小箱梁主梁高度1.4m;下部结构8#、9#桥墩采用门架墩一跨跨越河沟,桥墩为1.7x1.7m 和2x2m矩形墩接承台桩基础,河沟中不落墩,桥墩距离河道上口线最小距离为0.1m。
桥梁左幅第8跨和第9跨采用19+25mPC小箱梁跨越五里冲水库灌溉渠道,右幅第8跨采用悬浇梁边跨42m跨越五里冲水库灌溉渠道,灌溉渠道右侧现状为Y069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约6.5m,地面高程约为23.8m。门架墩盖梁底高程范围为34.293-35.298m,最低梁底高程为34.293m,桥位处溢洪道10年一遇洪水位为23.11m,百年一遇洪水位为23.4m,拟建桥梁跨河部分门架墩盖梁最低高程高于河道设计洪水位1.0m以上。
跨河处两侧桥墩为8#、9#两组桥墩,共4个矩形墩,8#桥墩中心坐标:左幅X=581095.919、Y=3387521.075,右幅X=581109.167、Y=3387539.354;9#桥墩坐标:左幅X=581070.460、Y=3387528.527,右幅X=581085.544、Y=3387549.317。
2、ZK16+742.55/K16+724.7 杨冲村大桥跨越杨冲水库溢洪道长垅河,跨河桥梁上部结构右线采用2x40+25m 连续钢箱梁,左线采用 25+2x40m连续钢箱梁,单幅钢箱梁宽度12.75m,双幅全宽 26.5m。主梁高度2.0m,为分体箱,悬臂宽度2.0m,箱室宽度 3.0m;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墩、桩基础;桥墩墩柱 1.6m,桩基直径1.8m,桥墩与水流方向一致,桥梁第3跨一跨跨越长垅河,河道中不落墩,桥墩距离河道上口线最小距离为3.37m。
桥位处河道属于杨冲水库下游泄洪道,两岸无堤防,桥梁左右线均为第3跨跨越溢洪道,梁底高程范围为59.339-61.971m,最低梁底高程为59.339m。桥墩方向与水流方向一致。桥位处河道10年一遇洪水位为52.10m,百年一遇水位为52.45m,拟建桥梁跨河部分梁底最低高程高于设计洪水位1.0m以上。
长垅河两侧桥墩为左线2#、3#桥墩,右线2#、3#桥墩。共4组,8个桥墩,左线2#桥墩坐标:外X=578999.164、Y=3388548.963,内X=579003.139、Y=3388554.846;左线3#桥墩坐标:外X=578972.091、Y=3388568.078,内X=578979.308、Y=3388570.139;右线2#桥墩坐标:外X=579033.252、Y=3388559.162,内X=579029.320、Y=3388553.251;右线3#桥墩坐标:外X=579006.538、Y=3388576.208,内X=578999.330、Y=3388574.136。
(四)洪水影响补偿措施
施工过程中如对现状河道及两岸岸坡造成破坏,需按现状进行恢复。
三、许可要求
(一)你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河道内工程严禁在汛期施工,若需跨汛期施工,须编制施工期度汛应急预案,报县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河施工方案自行组织审查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施工期间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处理好弃渣、弃土的堆放,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三)你单位需在施工期间对工程所在河段岸坡进行必要的维护及观测,如发现沉降、位移、渗流等不利情况,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中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自行妥善解决。
(五)工程需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项目建设方案如有重大变更,要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我局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启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我局备案。
四、许可期限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防治补救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阳县水利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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