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3MB1566401C/202601-00015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 名称: | 青阳康庆中医院暂缓校验通知书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1-22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青阳康庆中医院:
我委在2026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校验审查时发现,你单位不能提供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材料,不符合《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委于2026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关于对青阳康庆中医院暂缓校验事前告知书》,告知我委拟对你单位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及你单位享有的听证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我委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暂缓校验”的校验结论,给予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为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
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同时,在暂缓校验期内,你单位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委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我委再次进行校验。如你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或暂缓校验期满后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我委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不服上述决定,你单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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