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3MB0818400J/202512-00008 | 组配分类: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决定 |
| 名称: | 关于青阳县陵阳镇来龙山矿区35kv线路工程穿越兰溪河和跨越南流河、王村河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文号: | 青水审批〔2025〕65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2-16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青阳县陵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青阳县陵阳镇来龙山矿区35kv线路工程穿越兰溪河和跨越南流河、王村河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等相关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技术审查意见,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许可事项
原则同意你单位在陵阳镇建设青阳县陵阳镇来龙山矿区35kv线路工程穿越兰溪河和跨越南流河、王村河线路工程。
二、许可内容
(一)建设规模
本工程起于110kv陵阳变35kv开关室,止于国风矿业35kv开关室。采用双回架空和电缆混合设计,路径全长约11.02km,其中架空线路段约9.4km,电缆线路段约1.88km;架空按双回路设计,电缆按单回敷设,电缆排管、拉管段土建按双回预留。导线采用JL/GIA_240/30型截面为240平方毫米钢芯铝绞线,缆线采用YJV22-26/35kv3*300型电力电缆。地线采用1根24芯OPGW光缆,随电缆段敷设1根24芯非金属阻燃防鼠光缆。
(二)防洪标准
王村河、南流河跨越段两岸现状无堤防,设防标准为10年一遇洪水标准,河道架空输电线路基础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兰溪河穿越段两岸也属无堤防河段,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河道穿越处基础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三)跨越方式
1、穿越兰溪河采用定向钻钻越河底方式,全长202m,线路起点塔编号为G02,电缆盘井距离塔基5m,盘井坐标为X=3368116.98,Y=585510.66,( 170576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位于兰溪河左岸,线路终点方向杆塔编号为G03,电缆盘井距离塔基5m,盘井坐标为X=3367925.97,Y=585577.35,位于兰溪河右岸,塔基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外。河湖管理范围内管道实际长度为37m,管道水平投影长度为35.18m,管顶最低高程138m,出入土点或工作井(通风井)处地面高程分别为151m、150m,出入土点或工作井(通风井)与堤脚间最小距离均为60m,出入土点或工作井(通风井)顶部高程分别为149.5m、148.5m。
2、跨越南流河采用架空导线设计方式,档距229m,线路起点塔编号为G07,坐标为X=3367056.26,Y=584954.94,位于南流河左岸,杆塔全高36.7m,杆塔中心至岸边堤脚线垂直距离58m。线路终点塔编号为G08,坐标为X=3366827.74,Y=584923.02,位于南流河右岸,杆塔全高36.7m,杆塔中心至岸边堤脚线垂直距离98m。塔基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外,线路与河流交叉角为46°,高温工况最大弧垂高程为168m,20年一遇防洪水位146.05m,两岸无堤防,左岸坡面高程约147m,右岸坡面高程148m,与坡面最小高差20m。
3、跨越王村河段采用架空导线设计,该段长204m,新建角钢塔2基,塔基序号G33-G34,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G34至G35电缆段全长781m,采用电缆排管敷设,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外。线路起点G33坐标为X=3362119.26, Y=580889.24,位于王村河左岸,杆塔全高34.4m,杆塔中心至岸边堤脚线垂直距离24.1m。G34坐标为 X=3362146.37,Y=580687.43,位于王村河右岸,杆塔全高34.4m,杆塔中心至岸边堤脚线垂直距离7.3m。线路与河流交叉角为33°,高温工况最大弧垂高程为189m,20年一遇防洪水位168.90m,两岸无堤防,左岸坡面高程167.8-170.92m,右岸S225路面高程约168.77m,与坡面最小高差20.23m。
(四)洪水影响补偿措施
穿越兰溪河和跨越南流河在非汛期施工,避开洪水期或河道高水位时期的不利影响,所以没有采取工程补救措施;跨越王村河G34号塔基位于河道右岸滩地,应采取切滩补偿措施。沿滩涂头部5m按1:3坡度向下开挖,清淤底高程平河槽底高程,切滩长度50m,疏浚土方750m³。
三、许可要求
(一)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你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河道内工程严禁在汛期施工,若需跨汛期施工,须编制施工期度汛应急预案,报县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河施工方案自行组织审查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施工期间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处理好弃渣、弃土的堆放,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四)你单位需在施工期间对工程所在河段岸坡进行必要的维护及观测,如发现沉降、位移、渗流等不利情况,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中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自行妥善解决。
(六)工程需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项目建设方案如有重大变更,要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我局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启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我局备案。
四、许可期限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防治补救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阳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