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37568263982/202512-00023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名称: | 安徽三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医疗器械(镁基)及卫生用品高分子辅材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2-25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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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5)40 号 安徽三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三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医疗器械(镁基)及卫生用品高分子辅材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青阳经济开发区东河园,项目总投资11500万元。项目拟租赁青阳经济开发区东河园标准化厂房进行建设,一期利用生产车间3500平方米,用于生产9500吨医疗器械(镁基)及卫生用品高分子辅材,购置流延膜挤出机、魔术勾挤出机、冷水机等生产设备约25台(套);二期利用生产车间3300平方米,用于生产3500吨医疗器械(镁基)及卫生用品高分子辅材,购置流延膜挤出机、魔术勾挤出机、冷水机等生产设备约15台(套)。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将形成年产13000吨医疗器械(镁基)及卫生用品高分子辅材规模。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07月21日(首次备案时间为2025年07月16日)以青发改(2025)388号文对安徽三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医疗器械(镁基)及卫生用品高分子辅材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507-341723-04-01-962453)。由于项目实际租用场地限制,该项目现阶段仅建设一期内容,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仅针对一期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评价,待二期项目建设时,另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项目对挤出加工区整体密闭并安装负压集气装置进行废气收集,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标《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青阳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管,送至青阳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新增VOCs不超过2.285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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