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1816/202506-00057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青民〔2025〕29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蓉城、丁桥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有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池民养老函[2025]4号)(附件3)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标准
(一)发放范围。具有青阳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 30元高龄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补贴;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补贴。高龄老人的年龄,以公安部门发放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日期为依据。
二、规范办理流程
(一)凡是符合高龄津贴申报条件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若老年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
(二)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所在乡镇,乡镇要严格审查申报对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资料的完整性,按月由各乡镇汇总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三)各乡镇民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审批通过的发放人员名单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审批通过的发放人员名单报同级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后实施打卡发放,原则要求每月月底前发放当月资金,具体依据各地财政支付情况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资金发放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三、强化动态管理
(一)积极建立信息比对长效机制,各乡镇、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公安、卫健、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信息核查。
(二)乡镇、村(社区)要按月摸排辖区内80周岁老年人的死亡、到龄、户籍迁入(出)及其他情况信息,及时调整高龄津贴发放人员名单。
四、加大宣传力度
息对比,复核后与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老人主动联络,向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宣传相关政策,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如有不愿申请的对象,要充分尊重其意愿,签订自愿放弃承诺书,乡(镇)、村(社区)可不为其申请。针对因特殊情况发放不及时的情形,对发放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五、完善档案管理
各乡镇要健全完善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档案,切实做到“一村(社区)一台账”。各乡镇民政部门按月整理高龄津贴动态管理表(见附件1),与审批通过的发放人员名单同步报送。
六、其他工作要求
请各乡镇严格按照《关于全面排查整治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5]90号)(附件2)落实高龄津贴发放不规范问题整改要求。
(一)全面排查(7月10日前完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对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覆盖排查。
(二)切实整改(8月10日前完成)。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分类进行改。对“应享未享”且健在的老年人应立即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自老年人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当月起由民政部门按同期补贴标准予以审核发放,县局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具体补发时间,补发时限原则上不得早于2022年12月(含当月)。对“应退未退”的老年人要及时退出,其中对死亡(含失踪)的老年人应自死亡(或报告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停发手续,并追回多发资金;对户口迁出本地的老年人应自户口迁出的次月开始停发高龄津贴,多发资金全部追回。
(三)完善机制(长期坚持)。加强与公安、人社、卫健等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常态化信息核查比对机制。加强信息化应用,优化申报审核流程,逐步推行高龄津贴“免申即享”。
(四)统筹推进。各乡镇要结合养老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统筹推进高龄津贴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协助多发资金追缴等工作,加强与财政等部门合作,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局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