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0818400J/202510-00014 | 组配分类: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决定 |
名称: | 关于青阳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陵阳镇新建南阳水厂及新建管网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0-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青阳县蓉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青阳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陵阳镇新建南阳水厂及新建管网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项目代码:2404-341723-04-01-102507)》等相关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做出行政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建设青阳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陵阳镇新建南阳水厂及新建管网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输水管道1.5km、新建5000m³/d净水厂一座、新建配水管网25.9km(含到户工程)、配套机电设备安装及信息化工程。
二、基本同意青阳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陵阳镇新建南阳水厂及新建管网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配水管网总体采用枝状管网,由此设计了A、B、C、D、E共5段配水主管,分别有1段、1段、1段、5段、4段管道涉河建设,涉河管段采用倒虹吸穿河或一跨管桥过河。本工程涉及王村河、陵阳河、陵阳河支流、清仟河、三溪河、所村河和兰溪河共7条河流、12次穿越。
(一)A段:水厂至清泉村配水管道。接水厂出水主管,自东向西沿着S219北侧敷设,经过南阳村街道继续向西,沿着S225省道北侧敷设至清泉村,设计主管管径为DN160-DN200,全长1941m,存在1段管道通过清仟河。配水主管过河段起终点桩号AK0+848-AK0+862,过河管道水平长度14m,采用焊接D159*6钢管架设支架沿桥敷设过河,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支架起点坐标X=3362975.636、Y=578853.013,终点坐标X=3362961.842、Y=578850.617,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0.5m,设计管中心标高185.94m。此外,A段配主水管AK0+620-AK0+848沿左岸挡墙外1-1.3m道路地埋敷设,如破坏挡墙应按原标准恢复。
(二)B段:南阳村街道至日新村配水管道。接南阳村街道主管,自北向西南沿着村道敷设至日新村附近,设计主管管径为DN110-DN160,全长2406m,存在1段管道通过清仟河。配水主管过河段起终点桩号BK0+303-BK0+323,过河管道水平长度20m,采用焊接D108*4钢管架设支架沿桥敷设过河,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支架起点坐标X=3362654.716、Y=579116.663,终点坐标X=3362635.256、Y=579115.166,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0.5m,另外在过河管中心设置一个支架坐标X=3362644.979、Y=579115.914,设计管中心标高180.49m。
(三)C段:南阳村街道至观音堂配水管道。接南阳村街道主管,自北向东南沿着219敷设至观音堂村组附近,设计主管管径为DN110-DN160,全长3853m,存在1段管道通过清仟河。配水主管过河段起终点桩号CK1+237-CK1+250,过河管道水平长度13m,采用焊接D108*6钢管架设支架沿桥敷设过河,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支架起点坐标X=3362341.005、Y=580267.131,终点坐标X=3362334.257、Y=580277.733,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0.5m,另外在过河管中心设置一个支架坐标X=3362329.533、Y=580286.515,设计管中心标高172.68m。
(四)D段:水厂至陵阳镇镇区配水管道。接水厂出水主管,自西向东北沿着S219敷设至陵阳镇镇区,与现状陵阳镇自来水厂出水主管连接,设计主管管径DN300-DN400,全长9156m,存在5段管道涉河建设。
1、过王村河起终点桩号DK0+140-DK0+190,过河管道水平长度50m,采用焊接D426*9钢管开挖包管倒虹吸过王村河,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倒虹吸起点坐标和倒虹吸水平段起点坐标均为X=3363348.047、Y=579596.869,埋深分别为1.23m和6.06m,倒虹吸终点坐标和倒虹吸水平段终点坐标均为X=3363354.525、Y=579671.355,埋深分别为1.5m和4.95m,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0.5m,设计管中心标高173.00m,河道内埋深1.987m。工程后采用无杂质的粘性土进行回填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95。
2、过三溪河起终点桩号为DK1+851-DK1+865,过河管道水平长度14m,采用焊接D426*9钢管两端架设支墩,一跨管桥过清仟河,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支墩起点坐标X=3364615.208、Y=580666.022,终点坐标X=3364626.051、Y=580674.878,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0.5m,设计管中心标高197.8m。
3、第一处过所村河起终点桩号DK6+074-DK6+092,过河管道水平长度18m,采用焊接D426*9钢管开挖包管倒虹吸,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倒虹吸起点坐标和倒虹吸水平段起点坐标均为X=3366361.591、Y=584160.547,埋深分别为1.19m和3.8m,倒虹吸终点坐标和倒虹吸水平段终点坐标均为X=3366358.706、Y=584178.622,埋深分别为1.19m和3.71m,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2.5m,设计管中心标高148.7m,河道内埋深1.687m。工程后采用无杂质的粘性土进行回填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95。
4、第二处过所村河起终点桩号DK7+910-DK7+929,过河管道水平长度19m,采用焊接D426*9钢管开挖包管倒虹吸,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倒虹吸起点坐标和倒虹吸水平段起点坐标均为X=3367366.683、Y=585593.110,埋深分别为1.14m和3.23m,倒虹吸终点坐标和倒虹吸水平段终点坐标均为X=3367385.274、Y=585590.888,埋深分别为1.24m和3.69m,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1m,设计管中心标高139.21m,河道内埋深1.687m。工程后采用无杂质的粘性土进行回填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95。
5、过兰溪河起终点桩号为DK8+069-DK8+084,过河管道水平长度15m,采用焊接D426*9钢管两端架设支墩,一跨管桥过兰溪河,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支墩起点坐标X=3367468.927、Y=585648.812,终点坐标X=3367477.632、Y=585661.028,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0.5m,设计管中心标高142.61m。
(五)E段:陵阳镇镇区至分流村配水管道。接陵阳镇镇区附件主管,自西向东北沿着S219敷设,经过分石村、分流村至镇界处,设计主管管径DN200,全长8518m,存在4段管道涉河建设。
1、第一处过陵阳河起终点桩号EK5+252-EK5+266,过河管道水平长度14m,采用焊接D219*8钢管两端架设支墩,一跨管桥过陵阳河,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支墩起点坐标X=3372822.805、Y=587951.339,终点坐标X=3372833.685、Y=587959.197,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0.5m,设计管中心标高162.09m。
2、第二处过陵阳河起终点桩号EK6+092-EK6+111,过河管道水平长度19m,采用焊接D219*8钢管两端架设支墩,一跨管桥过陵阳河,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支墩起点坐标X=3373641.048、Y=588126.280,终点坐标X=3373659.935、Y=588129.698,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0.5m,设计管中心标高172.8m。
3、第三处过陵阳河起终点桩号EK6+281-EK6+294,过河管道水平长度13m,采用焊接D219*8钢管两端架设支墩,一跨管桥过陵阳河,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支墩起点坐标X=3373825.810、Y=588166.649,终点坐标X=3373837.296、Y=588171.310,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0.5m,设计管中心标高172.8m。
4、过陵阳河支流起终点桩号EK5+893-EK5+904,过河管道水平长度11m,采用焊接D219*8钢管两端架设支墩,一跨管桥过陵阳河,管线与河流轴线夹角呈90°。支墩起点坐标X=3373447.670、Y=588084.567,终点坐标X=3373457.786、Y=588086.742,起终点垂直距离河道管理范围线0.5m,设计管中心标高172.91m。
三、基本同意水文、冲刷、堤防渗透稳定影响等分析计算方法及成果。
四、基本同意防洪综合评价、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五、你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近堤段工程严禁在汛期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期度汛应急预案,报县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七、你单位需在施工期间对工程所在河段岸坡进行必要的维护及观测,如发现不利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施工期间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处理好弃渣、弃土的堆放;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八、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中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自行妥善解决。
九、工程需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项目建设方案如有重大变更,要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你单位应及时通知我局参加涉河部分专项验收,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我局备案。
十一、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防治补救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十二、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阳县水利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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