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7568263982/202510-00010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青阳县志平新型材料厂(普通合伙)年处理3.3万吨废脚料及残次品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0-1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5)32号 青阳县志平新型材料厂(普通合伙): 你单位报来的《青阳县志平新型材料厂(普通合伙)年处理3.3万吨废脚料及残次品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次工程建设单位为青阳县志平新型材料厂(普通合伙),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城西村。该项目拟在已有厂区预留厂房布置破碎生产线,不新建厂房,不新增土地,主要对原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脚料和残次品进行二次加工,返用作砖的原料,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3.3万吨废脚料及残次品的生产能力。 青阳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于2025年4月8日以青科工信技改〔2025〕22号文对青阳县志平新型材料厂(普通合伙)年处理3.3万吨废脚料及残次品循环利用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504-341723-07-02-193179)。青阳县志平新型材料厂(普通合伙)年处理3.3万吨废脚料及残次品循环利用项目原备案设计产能为年处理3.3万吨废脚料及残次品,建设单位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对生产负荷进行了相应调整,本项目实际产能为年处理0.8万吨废脚料及残次品,废脚料及残次品均为现有项目自产。本次环评以“实际产能为年处理0.8万吨废脚料及残次品”建设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输送落料、搅拌、破碎、筛分粉尘经密闭管道/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覆膜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上料、堆场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高压喷雾装置抑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车间密闭,车间顶部安装雾化喷淋装置;皮带输送采取密闭皮带廊;投料落料点安装雾化喷淋装置、卸料工序设置高压喷雾装置等、水泥筒仓呼吸粉尘通过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1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再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绿化用水水质标准用于厂区绿化用水,不外排。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以免对道路沿线居民造成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固废包括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等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库内,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新增颗粒物排放量不超过0.1533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