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688302A/202509-00119 | 组配分类: |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关于同意青阳县杨田镇杨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青阳县杨田镇杨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你单位申报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要求,同意备案。
青阳县杨田镇杨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杨田镇杨田村境内集体土地0.0302公顷用于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均为辅助设施用地。请你单位依据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严格按批准的面积、位置和用途使用土地,严禁违法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后(至2045年9月30日止),你单位要依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协议约定,将使用的土地恢复原状。
杨田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抄送: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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