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7568263982/202509-00014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安徽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精密度泥芯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9-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5)28号 安徽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精密度泥芯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青阳县新河工业园,项目总投资5600万元,占地面积2175m2。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租赁安徽凯鑫梓轩电器有限公司闲置厂房2175平方米。购置注射机、全自动制芯机等相关生产设备,建设高精密度泥芯模具生产线,项目建设后,形成年产高精密度泥芯模具10万吨的生产能力。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9日(首次备案时间为2023年06月02日)以青发改(2023)233号文对安徽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精密度泥芯模具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306-341723-04-05-196871)。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在制芯机加热模压区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装置收集后送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浓缩-RCO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修补过程设置独立的修补区域(区域外侧使用软帘进行封闭)并配套工位,工位处设置集气罩,修补过程在配套集气罩下方进行,修补过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浓缩-RCO装置(制芯废气共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制芯及表面涂装”工序的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标《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参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甲醛、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标《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新河镇污水处理站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管,送至新河镇污水处理站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以免对道路沿线居民造成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新增颗粒物不超过1.485吨/年、新增VOCs不超过2.255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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