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青环管 (2025) 22 号
青阳县前峰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青阳县前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镁(铝)合金通机及汽摩配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青阳县前峰工贸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拟总投资36000万元。建设厂房及配套用房等面积共约3万平方米,购置数控加工中心、钻攻中心等生产设备共约158台(套),待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可年产100万套镁(铝)合金通机及汽摩配零部件生产能力。
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05月27日(首次备案时间为2025年03月17日)以青发改[2025]149号文对青阳县前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镁(铝)合金通机及汽摩配零部件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503-341723-04-01-597049)。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1#厂房内每台机加工设备出口处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再通过管道汇总至1套静电除油雾+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对外有组织排放;3#厂房内每台机加工设备出口处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再通过管道汇总至1套静电除油雾+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对外有组织排放。本项目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排放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运营期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以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分别参照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涉及表面涂装的工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中的限值、表4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青阳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进入青阳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确保厂界运营期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有关规定。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手套、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油、金属屑及边角料(沾染少量切削液)等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库内,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新增VOCs不超过0.017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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