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福清因保管不善,将青房地权证2007字第00000016号,青国用2007第129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福清
2025年8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