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384T/202507-00035 | 组配分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蓉城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级别 | 项目名称 | 条件 | 标准 | 资金来源 | |
国家、省级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1973—2001年期间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岁;本人及配偶为农村户口居民,且户口在本乡(镇)。 |
1.独生子、二女家庭,960元/人.年; 2.独生女1200元/人.年; 3.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 4.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国家、省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 |
1.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7440元/人.年;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9600元/人.年。 |
国家、省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 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
1.一级并发症人员,6240元/人.年; 2.二级并发症人员,4680元/人.年; 3.三级并发症人员,3120元/人.年. |
国家、省 | ||
市级 | 计划生育家庭奖特扶提标 | 本市所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 | 10元/人.年 | 市级财政 | |
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扩面 | 本市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由国家要求的年满60周岁开始发放扶助金提前至年满55周岁 | 720元/人.年 | 市级财政 |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养老补贴 | 全市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选择居家养老的。 | 1200元/人.年 | 市级财政 | ||
市直下岗失业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本人及配偶均为改制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或城镇无业居民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人及配偶均为贵池城区常住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在企业改制时独保费未按规定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系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不足16周岁; | 20元/户.月 |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即:属市直企业下岗职工及亲属由市财政承担,属贵池区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无业人员由区财政承担。夫妻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方是市直企业,另一方是区直企业,由市财政承担,购房入户的,原属贵池区户口的,由贵池区承担;原属贵池区以外户口的,由市财政承担。 | ||
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
1、市、贵池区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区属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因改制或破产现已不存在的;或者原工作单位为市、区属国有企业,因该企业改制或破产导致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2)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在独生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3)退休时未享受提高5%退休金或尚未兑现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人员。 2、市、贵池区属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贵池区属集体企业退休职工。 本方案集体企业是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是指在2001年8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2)本人为贵池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 (3)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在独生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4)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时未享受提高5%退休金或尚未兑现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人员。 3、池州市贵池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城镇无业无单位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失业人员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池州市贵池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城镇常住居民; (2)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在独生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3)女性年龄满50周岁,男性年龄满60周岁。 |
2000元/人 |
1、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正常运转的,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2、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已关停破产或已改制,一次性奖励资金可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中安排支付;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的,由主管部门督促授权经营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或留守处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市、区落实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同意,根据原企业隶属关系,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由区财政承担。 3、中央、省驻池单位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由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解决。 4、城镇无业无单位居民,资金由市、区分级承担;原非贵池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城镇常住户口,经购房入户的城镇无业居民,由市财政承担。 5、凡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按照当时标准已兑现过相关奖励的人员,一律不再重复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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