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0818400J/202506-00018 | 组配分类: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决定 |
名称: | 关于远洲·合泉山居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文号: | 青水审批〔2025〕39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2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池州市远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6月20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远洲·合泉山居工程(项目代码:青发改投资〔2013〕107号)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变更合规性
本项目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未变,挖填土石方量增加30%以上。原方案挖填方总量7.40万m³,现设计方案调整,对酒店南侧的山体进行一定的切削处理,切削后地势平坦(平均标高43.5m),作为酒店的室外活动空间,土石方总量增加至18.61万m³,较原方案增加11.21万m³,增加比例为151.49%。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和要求,同意变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98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已按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余方处置方案,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PDF格式电子版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青阳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七、庙前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人:章寒碧 电话:0566-5031016
青阳县水利局
2025年6月23日
抄送:市水利局,庙前镇人民政府,青阳县智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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