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528C/202506-00008 | 组配分类: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投诉渠道
—投诉地址:青阳县青山新城东区2号楼青阳县司法局三楼办公室
—投诉电话:0566-2021676
—电子邮箱:qyxsfj2025@163.com
二、投诉事项范围
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
三、投诉处理程序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办理时限:60日内办结,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
—反馈方式: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形式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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