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0818400J/202504-00046 | 组配分类: | 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督管理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决定 |
名称: | 关于青阳县社会(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文号: | 青水审批〔2025〕24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青阳县民政局:
我局于4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青阳县社会(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项目代码:青发改〔2010〕248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26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
林草覆盖率19%。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本项目根据《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项目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属于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加强运行期水土保持管理,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防止人为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已竣工投产,请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
联系人:章寒碧 电话:0566-5031016
青阳县水利局
2025年4月28日
抄送:池州市水利局,蓉城镇人民政府,池州市禹源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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