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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0818400J/202503-00008 组配分类: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青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决定
名称: 关于池州花园吴家矿山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东山河和酉华河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文号: 青水审批〔2025〕1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1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池州花园吴家矿山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东山河和酉华河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3-1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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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池州花园吴家矿山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东山河和酉华河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及《池州花园吴家矿山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东山河和酉华河涉河建设方案》《池州花园吴家矿山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东山河和酉华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项目代码:2402-341723-04-01-487938)审批申请等相关附件收悉。我局组织了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提出了评审意见。根据《报告》的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在采取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防治补救措施的前提下,拟建项目的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较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做出行政决定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木镇至花园吴家矿山110kV线路工程一档跨越东山河,档距375m,线路起点方向塔编号G10/J6,坐标为X=590242.423、Y=3394547.946(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线路终点方向杆塔编号为G11,坐标为X=590595.391、Y=3394421.301,均位于东山河右岸;线路工程一档跨越酉华河,档距286m,左岸杆塔编号为G32,坐标为X=595771.571、Y=3393996.437,右岸杆塔编号为G33/J16,坐标为X=595861.912、 Y=3393724.405。

二、基本同意池州花园吴家矿山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东山河和酉华河建设方案。

木镇至花园吴家矿山110kV线路工程G10-G11一档在跨越东山河:G10塔位坐标3394547.946,590242.423,塔型110-DC31D-JC4-30,铁塔呼号30m,水平档距375m,塔基外缘与河道堤防距离55m(右岸),塔位高程26.77m;G11塔位坐标3394421.301,590595.931,塔型110-DC31D-ZMK-42,铁塔呼号42m,水平档距375m,塔基外缘与河道堤防距离20m(右岸),塔位高程27.41m。

木镇至花园吴家矿山110kV线路工程G32-G33一档在跨越酉华河:G32塔位坐标3393996.437,595771.571,塔型110-DC31D-ZM2-30,铁塔呼号30m,水平档距286m,塔基外缘与河道堤防距离185m(左岸),塔位高程40.03m;G33塔位坐标3393724.405,595861.912,塔型110-DC31D-DL-24,铁塔呼号24m,水平档距286m,塔基外缘与河道堤防距离50m(右岸),塔位高程40.06m。

三、基本同意《报告》中水文、冲刷、堤防渗透稳定影响等分析计算方法及成果。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防洪综合评价、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五、你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近堤段工程严禁在汛期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期度汛应急预案,报县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七、你单位需在施工期间对工程所在河段岸坡进行必要的维护及观测,如发现不利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施工期间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处理好弃渣、弃土的堆放;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八、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中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自行妥善解决。

九、工程需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项目建设方案如有重大变更,要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你单位应及时通知我局参加涉河部分专项验收,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我局备案。

十一、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及《报告》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防治补救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十二、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阳县水利局

2025年3月17日

抄送:池州市水利局,青阳县新河镇、酉华镇人民政府,池州市池淼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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