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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0818400J/202501-00030 组配分类: 取水许可
发布机构: 青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批复
名称: 关于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九华山服务区东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文号: 青水审批〔2025〕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1-1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九华山服务区东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1-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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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九华山服务区东区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2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九华山服务区东区位于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境内,日平均取水量55.81m3/d,,取水水源为浅层地下水。

二、原则同意取水口设置在九华山服务区东区厂区内,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7°56′9.55″、北纬30°35′36.44″,用水保证率为90%,年取水量2.04m3/a。

三、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排入青阳县杨田镇污水处理厂,不设置入河排污口。

四、本项目的取、退水要严格按照《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九华山服务区东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要求执行;同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工程设施管理,认真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

五、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节水减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管网漏损。

六、你公司应当组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七、本工程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八、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在青阳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城市管网接入条件满足时,应及时接入管网用水。

九、若本工程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青阳县水利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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