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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安置[2024]第10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安置[2024]第10号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2-2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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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青征补安置[2024]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青征预告〔2024〕1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九华乡拥华村村、柯村村集体所有土地1.6999公顷(24.498亩)。现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九华乡拥华村村集体、柯村村广胜组和广山组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九华山狮子峰景区客运索道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6999公顷(25.4995亩),其中:农用地1.6681公顷(25.02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318公顷(0.47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面积统计表

地块编号

位置、

总面积

农用地

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

柯村村

0.0114

0.0114

0

0

0

0

2

柯村村

0.0622

0.0622

0

0

0

0

3

柯村村

0.3596

0.3278

0

0

0.0318

0

4

柯村村、拥华村

0.6039

0.6039

0

0

0

0

5

柯村村、拥华村

0.4421

0.4421

0

0

0

0

6

拥华村

0.0053

0.0053

0

0

0

0

7

拥华村

0.0053

0.0053

0

0

0

0

8

拥华村

0.0053

0.0053

0

0

0

0

9

拥华村

0.0053

0.0053

0

0

0

0

10

拥华村

0.0053

0.0053

0

0

0

0

11

拥华村

0.0053

0.0053

0

0

0

0

12

拥华村

0.0160

0.0160

0

0

0

0

13

拥华村

0.0069

0.0069

0

0

0

0

14

拥华村

0.0117

0.0117

0

0

0

0

15

拥华村

0.0120

0.0120

0

0

0

0

16

拥华村

0.1426

0.1426

0

0

0

0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安徽永祥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征地补偿,评估结果为5.01万元/亩

区域

农用地、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评估价)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九华乡拥华村

0.4

0.6

50000

0.4

0.6

50100

九华乡柯村村

0.4

0.6

50000

0.4

0.6

50100

四、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方式与标准

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九华山风景区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21〕4号)规定执行。

住宅征收采取异地集中统建安置、异地分散自建安置、货币化补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其中一种方式。

(一)异地集中统建安置

1、本次住宅征收异地集中统建安置采用独立式住宅或单元房两种方式。

1)独立式住宅统建安置地点为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村青合组安置点,建筑面积约为220(以实测面积为准)。

单元房安置点为九华山风景区人民医院南侧地块安置点,建筑面积约为135(以实测面积为准)。

2)安置房结算单价:

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村青合组安置点的独立式住宅主房单价为1980元/,车库单价为860元/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医院南侧地块安置点的单元房主房单价为1780元/,储藏室单价为1300元/

(二)异地分散自建安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九华山风景名胜区村(居)民个人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建设。

(三)货币化补偿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化补偿,其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可在《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规定的安置补偿价格基础上上浮75%或按照宅基地和住宅的评估价值,予以一次性货币化补偿,不再享受统建安置1090元/安置奖励。      

2、公房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

五、农村住宅安置原则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户”指的是以家庭为单位,下同)。

2、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只安排一处安置房。

3、符合农民分户建房条件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于本次征收时一并予以分户安置。

4、户口未迁移且与户主共同居住的已婚女性(独生女除外),男方为风景区以外户口且无住房(须经双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限购一套单元房。

5、不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安置后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含40)的被征迁户,每户限购一套单元房。

以下人员可与被征迁户户籍人口一并计算:①被征迁户中户口未迁入的配偶,在其户口所在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和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户口所在地出具证明,且在完成户口迁入手续后方可交付);②被征迁户的配偶、父母、子女原籍为九华乡农业户口,后因经济农转非转为非农户口,且认定为九华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③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享受同等拆迁安置政策(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6、以上第4条、第5条单元房安置政策每户不可重复享受。

(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如被征收房屋为祖居独立房屋且在风景区范围内确无其他住宅的被征收户,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限购一套单元房。

六、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一)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户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件记载的产权人、用途、建筑面积为准,或以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鉴定结果为准。

(二)未登记的房屋,其合法性和用途由九华乡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环境资源保护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和行政执法局现场勘察后进行确认,房屋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鉴定结果为准。

(三)违法建设的认定以九华山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达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七、补助和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励:

1、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主房面积给予350元/奖励。

2、一户一宅或多宅、一宅多户的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规定时间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安置奖励:对选择异地集中统建安置的,按安置房主房面积,给予1090元/奖励;对选择异地分散自建安置的,按批准的自建安置房面积,给予50元/奖励。

(三)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八、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九、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青政〔2024〕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青阳县辖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2、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每位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8562万元/亩)。

 

十、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九华乡、拥华村村集体、柯村村、广胜组和广山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青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ahqy.gov.cn/、九华乡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jiuhuash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1223-2025121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九华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九华乡人民政府(联系人:贺光明;电话:0566-2821972)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九华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朱奕煊;电话:0566-502062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青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九华乡人民政府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复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4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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