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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688302A/202406-00172 组配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安置[2024]第8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安置[2024]第8号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6-1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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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青征预告〔2024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九华乡二圣村车站组、宋村组集体所有土地0.1262公顷(1.8930亩)。青阳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无相寺下院,南至绿化,西至五九公路,北至水田。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九华山无相寺交通管控点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1262公顷(1.8930亩),其中:农用地0.1262公顷(1.8930亩),含耕地0.1261公顷(1.891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拟征收九华乡二圣村车站组、宋村组集体所有土地0.1166公顷(1.7490亩)。其中:农用地0.1166公顷(1.7490亩),含耕地0.1166公顷(1.749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2拟征收九华乡二圣村车站组集体所有土地0.0096公顷(0.144‬0亩)。其中:农用地0.0096公顷(0.144‬0亩),含耕地0.0095‬公顷(0.142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区域

农用地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九华乡二圣村

0.4

0.6

50000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青政〔2024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青阳县行政辖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2、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每位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青阳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8562万元/亩)。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九华乡、二圣村、车站组、宋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青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ahqy.gov.cn/)、九华乡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jiuhuash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2024612-712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九华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九华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周义;电话:0566-2821972)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九华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联系人:方庆;电话:0566-2821921)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青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九华乡人民政府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复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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