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1816/202408-00040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池民养老函〔2024〕124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九华山风景区等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消防救援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
关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不断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民养老字〔2024〕34号)《池州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池民养老〔2022〕5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设施建设与能力提升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到“十四五”末,全市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不断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进一步优化,互助养老持续推进,失能照护、医养结合、助餐、探访关爱等重点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市级20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统筹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服务类救助资金等经费,通过居家上门服务、入住机构补贴、邻里互帮互助等形式,保障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2.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原则上要将农村所有失能半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对象纳入机构集中供养,鼓励健康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集中供养机构,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现“愿住尽住”。对部分健康特困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并且在照料护理评估达标的情况下,实施分散供养。规范签订照料服务协议。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落实照料服务。
3.加强居家困难老年人帮扶。利用池州市探访关爱小程序,由被巡访老人所在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采取电话问候、上门访等形式,每周至少巡访一次,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环境、居住环境等方面进行询问、提醒和评估,并对重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处理。持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家庭实际需要确定改造项目,规范改造流程,从严加强质量监管。
4.强化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有针对性地增加护理区、护理床位、医疗和康复场地,配置康复辅具,提高照料护理能力,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托养需求调查,做好分析研判,及时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有需求的农村家庭照护人员提供护理技能培训,提升农村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能力。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功能
5.分类明确农村敬老院功能。按照“1+N”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1个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N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思想,布局县域供养服务网络。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优先满足辖区内失能老人专业照护需求;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兜底服务对象养老服务、农村留守老人关爱于一体。有序推进将自理特困人员集中安排到一个或数个乡镇敬老院供养,其他乡镇敬老院面向社会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6.优化农村敬老院结构布局。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实施新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加快使用一批“四个一批”改造提升硬件设施。优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布局,针对区域养老中心,争取政府专项债资金,链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捐赠等资金,对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提升。要通过撤销或合并的方式适当整合,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设施完善、管理服务水平达标的敬老院。
7.推进农村敬老院社会化运营。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支持农村敬老院通过委托运营等方式实行社会化运营,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运营方,鼓励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运营。严格按照《池州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委托运营工作,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运营方,规范设立委托运营合同,也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级直管、政府管理+社会化服务、国有企业运营等有效的敬老院运营方式。
8.鼓励农村敬老院向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区域性敬老院在满足失能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需求的基础上,向失能社会老年人开放服务。鼓励以收住自理特困人员为主的乡镇敬老院在满足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不断提高敬老院床位利用率。
9.支持农村敬老院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升敬老院综合服务能力,推动敬老院成为农村地区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敬老院运营主体要具备上门服务能力,发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阵地作用,通过利用自有服务团队或整合链接社会服务资源等方式,为本乡镇(街道)和周边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健康管理、探访关爱、精神慰藉、委托代办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具备条件的敬老院运营主体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适老化改造等服务。
10.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利用乡村振兴、“千万工程”建设等有利契机,结合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创建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举办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和捐助、老年人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四位一体”,2025年前,试点建设农村幸福院62个,“十四五”之后在试点基础上分年度再建设一批农村幸福院,推动农村幸福院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要按照“政府投一点、集体补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出一点、子女交一点”的思路,多方筹措资金,强化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推动农村幸福院可持续运营服务。
(三)推进农村医养结合服务
11.推进居家社区医养服务。鼓励农村幸福院与村卫生室毗邻设置,周边没有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的,乡镇应积极协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对接。深入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激励机制。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体检、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12.提升机构医养服务能力。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资源,在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巡诊医务点,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为服务对象提供入住评估、医疗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根据医养结合服务特点,合理确定农村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方式。持续推进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购买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与现有医疗保障政策统筹衔接,不断提升入住人员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基层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备案为养老机构的,其相关养老服务行为接受民政部门监管,并相应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政策。
(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13.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组织村干部和在家农村党员,就近就便、分片包干,摸清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底数,动态更新农村留守老人信息档案,开展定期走访,密切关注无人照顾、风险等级高的独居老年人,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干预照护。
14.培育互助养老服务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农村老年协会、养老理事会等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利用农村老年人相互熟悉、关系融洽的有利条件,广泛开展志愿助老服务,组建以农村妇女、低龄老年人为主体的互助养老或志愿服务队伍,为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日托、助餐、助浴、助洁、保健、文化娱乐、探访关爱等互助养老服务。
15.探索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推广“积分超市”“时间储蓄”等模式,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与评价机制。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为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五)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16.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资金投入要向农村倾斜,逐步实现补助标准与评估结果相衔接。按照农村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营天数及人次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标准补助。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对每个农村幸福院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市级每年从当年新建的农村幸福院中,遴选不低于10%的农村幸福院给予3万元一次性建设奖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农村敬老院运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鼓励有条件的村,加大村集体经济对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第三方提供养老服务。
17.加强人才支撑。各地要落实《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农村地区发展特点,建立实用高效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为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社会工作者、养老服务志愿者提供职业培训,为农村家庭照护者、居家养老护理员提供相关技能培训。要着力挖掘农村本土资源,打造农村养老服务主力军。引导农村地区养老机构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土地富余劳动力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灵活解决农村护理员短缺难题。结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从事养老服务,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18.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农村为老服务。推进城市优质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拓展延伸,建立城乡养老机构结对共建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培育本地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通过资金投入、承接项目或公益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农村养老,优先提供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养老服务。
(六)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指导和监管
19.指导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和质量提升。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拓展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功能,推进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增加村级养老服务点,引导提升农村养老机构资源使用效能。 要加强服务安全监管,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不断增加供给、提升质量。
20.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安全监管。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构建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社会支持、职责清晰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各县区要指导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和设施设备。要建立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严格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21.提升监管效能。利用池州市综合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池州市养老机构视频监控平台,实行“互联网+监管”,将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反馈等纳入监管范围,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领导和组织优势,充分认识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各地应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和“千万工程”建设的内容,作为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的指标任务,统筹谋划、重点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确保相关政策制度落地见效。
(二)加强考核监督。各地要将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加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养老服务设施安全、服务安全、管理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到安全隐患“零容忍”,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在农村地区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农村老年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孝老传统美德,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引导群众践行尊老爱老村规民约,培育良好社会风尚。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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