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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720Y/202407-00066 组配分类: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发布机构: 青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新河镇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及审核验收情况的报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新河镇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及审核验收情况的报告

阅读次数: 来源:新河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2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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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根据工作要求,现将我镇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及审核验收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情况

根据《青阳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精神及相关政策要求,我镇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公开,广泛宣传到村到户,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项目政策措施;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成立工作专班和验收小组,积极组织、规范开展辖区内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今有青阳县新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青阳正兵农业机械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青阳县创收农机专业合作社、青阳县海清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青阳县艳群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青阳县辉隆连锁木镇农资连锁店等6个服务主体完成服务环节,提出验收申请。按照项目实施步骤,我镇组织验收小组对提出验收申请的服务组织作业情况开展了初审验收,总体实施情况符合项目要求。

二、验收情况

(一)验收原则

我镇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初审验收:

1.审查提供验收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审查有没有“自我服务”和“相互服务”;

3.审查服务质量是否达到了方案要求的最低标准;

4.审查服务完成后被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二)验收内容

我镇组织验收小组对以下内容开展了初审验收:

1.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作业合同;

2.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资料、台账、作业轨迹图等;

3.服务组织提供的由服务对象签字的作业清册;

4.实地抽查作业服务面积和质量。

(三)验收结果

经我乡镇验收小组组织验收组成员、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服务作业现场察看,核定青阳县新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青阳正兵农业机械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青阳县创收农机专业合作社、青阳县海清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青阳县艳群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青阳县辉隆连锁木镇农资连锁店等6个服务主体服务作业情况如下:

1. 青阳县新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机收打捆(或机收粉碎还田)服务1668.7亩,其中服务小农户575.5亩;

2. 青阳正兵农业机械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主体名称)机收打捆(或机收粉碎还田)服务622.6亩,其中服务小农户104.6亩;

3. 青阳县海清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主体名称)机收打捆(或机收粉碎还田)服务172亩

4.青阳县创收农机专业合作社(服务主体名称)机收打捆(或机收粉碎还田)服务372亩,其中服务小农户9.9亩;

5.青阳县艳群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服务主体名称)统防统治(或施肥)服务132.4亩;

6. 青阳县辉隆连锁木镇农资连锁店(服务主体名称)统防统治(或施肥)服务145.5亩。 

三、初验意见

经我镇验收小组查验,青阳县新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青阳正兵农业机械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青阳县创收农机专业合作社、青阳县海清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青阳县艳群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青阳县辉隆连锁木镇农资连锁店等6个服务主体已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了所承担的服务环节,所提供的作业资料真实完整,并在镇、村两级公示无异议,符合社会化服务项目要求,通过乡镇审核验收,现请予县级核验。

 

                                     青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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