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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1816/202406-00032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2024年青阳县民政8项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青民〔2024〕4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0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2024年青阳县民政8项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6-0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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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民政所、丁桥为民服务中心:

    根据省、市、县民生实事工作部署,制定全县民政领域加强城乡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推进公建公营敬老院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建设、困难大病患者救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8项民生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落实,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加强城乡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生活保障实施方

                 2.推进公建公营敬老院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实施方案

3.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4.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5.青阳县困难大病患者救治实施方案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7.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实施方案

                 8.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青阳县民政局

                                                                                                                      2024年6月6日

  

附件 1

 

加强城乡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池州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实施5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民生办〔2024〕1号)、《青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青民保202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市民政局 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民社救〔2024〕44 号),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按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有关指导意见,科学合理制定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时完成2024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动态调整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民社救〔2024〕44号),推动将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人员延伸。科学设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的限定条件,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形成梯度救助格局。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电子化、“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机制规范化、“物质+服务”救助模式多元化,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二)坚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按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有关指导意见,参考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

(三)坚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倍确定。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四)按时报批并执行标准。二季度,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的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细化落实政策措施,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牵头抓总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8+1+N”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基础数据共享,推动救助标准动态调整工作落到实处,实现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做好资金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按照属地保障原则,由财政统筹列入年度预算,省级予以适当补助。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纳入绩效考核。将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评价等考核评估。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附件 2

 

推进公建公营敬老院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实施方案

 

为持续提升公建公营敬老院运营服务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提升公建公营敬老院运营服务能力提升,不断增强入住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4年底前,全县公建公营敬老院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人员队伍进一步充实,护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是提升安全管理。强化公建公营敬老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食品、服务等安全底线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是提升护理服务能力。各乡镇要选优配强公建公营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队伍,根据护理工作任务,合理配备必要的护理人员。

三是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各乡镇要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等医疗资源,为公建公营敬老院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逐步提升医养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对公建公营敬老院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进机制。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民政局将公建公营敬老院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公建公营敬老院的人员供养经费,研究确定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办公经费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根据财力和机构实际情况,有计划安排机构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经费等,确保机构有效运转。省级按照平均每年每院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公建公营敬老院2024年内发生合并撤销、公建民营等情况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县民政部门可停发补助。

(三)加强考核评估。将敬老院运营能力提升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对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乡镇,在安排财政补助资金上适当倾斜支持。

 

 

附件 3

 

青阳县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民生导向,突出公益属性,巩固提升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水平,不断强化城乡居民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保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需求。新建不少于1个村级公益性公墓,到2024年底,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服务管理质量大幅提升,村级公益性公墓持续补充完善,以公益性公墓为主体、经营性公墓为补充、节地生态葬为导向的多元供给格局更加健全完备。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坚持规划引领,各乡镇民政所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和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老龄化程度等要素,进一步完善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各乡镇殡葬设施布点规划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要合理布局乡镇级、村级公益性安葬设施,落细落实具体项目,做到有数量、有名称、有点位,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作为供地保障、完善手续、资金安排的先决条件。

(二)增强供给水平。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便捷的公益性安葬服务体系。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要严格执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在土葬区,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合理补充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坚持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效补充,通过整合提升原有公共墓地和集中埋葬点、老坟地改造、推进林地墓地复合利用、盘活利用废弃工矿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村集体闲置低效用地等方式,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村级公益性公墓,保障距离乡镇公益性公墓相对较远、人口集中、群众基础较好、条件比较成熟的村(社区)安葬需求。

(三)规范服务管理。明确管理主体。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管理维护,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县民政局明确管理主体,一般为公墓所在地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加强日常管护。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公墓设施及时维护、修缮。提倡通过政府购买具有相关管理运维经验的第三方提供服务,对辖区内所有公益性公墓统一管理,统筹调配绿化、刻碑、安葬、维修等服务资源,实现人、财、物等要素综合利用,不断提升公墓集约化管理水平。规范安葬程序。完善安葬登记制度,严格查验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材料,查验无误后签订协议并开具票据,按照登记顺序依次提供墓位,并及时将安葬信息录入安徽省殡葬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公益性公墓只服务于本辖区户籍居民。

(四)坚持公益属性。严格规范定价。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力的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刻碑等与基本安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和丧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提升惠民保障水平。继续完善基本殡葬服务惠民政策,鼓励逐步将公益性公墓安葬等事项纳入减免范围,推动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协调的减免标准调整机制,适度提高惠民殡葬补助额度。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引导移风易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作为深化殡葬改革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综合协调、督促推进。

(二)加强要素保障。建立刚性、精准、系统的要素支撑体系。强化资金保障,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经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以地方财政支出为主,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彩票公益金,省级奖补资金的支持。加强用地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满足群众合理安葬需求。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畅通公众和媒体监督渠道,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评价监督机制。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从严开展清理整顿,杜绝公墓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 4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序时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建设,不断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4年底前,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不少于314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不少于1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一是在完成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脱贫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基础上, 支持各乡镇根据实际将改造对象适度拓展到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是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池民养老〔2024〕16号)要求,严格按照本人申请、审核审批、制定方案、实施改造、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绩效评价等步骤开展改造工作,严格落实“一户一案一档”。

三是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分别确定 改造服务机构、专业验收机构,且两者不得为同一家单位或者具有关联关系,严把质量关,严格验收程序,验收结果作为政府补助资金的结算依据。

(二)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建设

一是优先在老年人口基数大、养老服务需求急切的社区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支持根据实际通过闲置房产资源改建、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新建、转型等方式分类开展建设。

二是严格落实《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建设指引(试行)》相关要求,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500平方米,原则上应设置“三区一平台”,即:机构服务区、多功能区、助餐区和智能服务平台。

三是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可按程序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企业)运营服务,鼓励优质运营商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管理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市场参与的统筹推进机制,民政与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卫健、医保等部门加强协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资金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方面,省级补助1000元/户,市级补助不低于600元/户,不足部分由县民政局自行补足。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建设方面,省级以上资金按照每个5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县民政局统筹解决。

(三)加强考核评估。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建设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乡镇,在安排财政补助资金上适当倾斜支持。

 

 

附件5

青阳县困难大病患者救治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慈善帮扶作用,切实做好青阳县困难大病患者救治工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完善慈善救助管理体系、办法和流程,科学、规范执行慈善项目。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慈善救助项目,提升信誉度和认可度,争取募集更多善款,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实现“病有所医”。协助池州市慈善协会在2024年救助包括血友病、恶性肿瘤、心脏血管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在内的重大疾病困难患者。

二、工作任务

(一)协助市慈善协会广泛宣传困难患者救助慈善项目及申报流程,摸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

(二)协助市慈善协会认真审核申请救助对象的资格,确定救助金额,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救助对象能够及时得到慈善项目的帮助。

(三)协助市慈善协会履行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公开慈善款物的募捐情况、使用情况、剩余款物的使用计划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积极争取市慈善协会、省慈善总会等其他慈善组织在困难患者救助慈善项目和慈善款物方面的支持。

(二)协助市慈善协会多途径、多渠道扩大慈善项目的宣传,增强项目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困难患者的救助范围。

(三)协助市慈善协会与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科学设计并联合开展大病救助类慈善项目,广泛链接慈善资源,实现更精准、更有效的救助。

(四)引导“慈善一日捐”等资金向困难患者救助项目倾斜。

 


附件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目标,着力解决残疾人特珠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强化残疾人福利保障,全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全部提高到93元/月。

二、工作任务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青阳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3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青阳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3元。

(二)资金安排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省级通过残疾人补贴资金予以适当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省级通过残疾人补贴资金对脱贫县(石台县)予以适当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中,县(区)自行提标扩面部分资金由县(区)自行承担。

(三)申请发放流程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顶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ca.gov.cn/)等终端提交补贴申请。

2.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区)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发放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按月发放,应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四)主动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在政务公开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期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五)政策衔接

各地应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对各地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

(六)动态调整

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残疾人两项补贴基础标准根据上年度全县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等情况,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合理测算本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同级政府确定。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定期复核

各地应完善定期协调、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数据比对和定期复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信息系统应用,每月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及时核查应享未享和应退未退人名单。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发放补贴,并视情追回已发放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编制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统筹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和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及时更新残疾人数据库信息,定期与民政部门共享数据信息。

(二)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加强部门协同、数据比对,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杜绝出现“错补、漏补、死亡补”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 7

 

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形成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补充通知》(皖民社救函〔2024〕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作用。全县117个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实现每家互助社具备不少于3万元的启动资金,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登记为正式社会组织。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积极开展急难救助,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成为低保等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推广力度

2024年前推广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以及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保持持续健康运行。今年,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向所在县民政部门依法依规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并统一命名(更名)为某某县某某乡镇某某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以备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互助社所在乡镇应当成立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为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二)强化资金保障

2024年前以“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方式成立的互助社全部补齐3万元的启动资金,补齐资金量要以成立时的实有启动资金量为基数进行计算,不能以现有资金量为基数进行计算。对登记为社会团体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登记成立时所需不少于3万元的启动资金,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社区)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等渠道统筹保障不少于2万元。县财政将支持互助社成立的一次性补助资金通过纳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等方式做好资金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每年通过统筹列入年度预算等方式支持互助社持续运行。县财政互助社补助资金不得从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有关财政补助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集体经济较好的村(社区),可以对本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互助社成立后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得违规开展公开募捐。

(三)完善运作机制

1.强化人员配备。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主要由本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以及本村(社区)以外的捐赠人等公益人士为成员。

2.强化互助属性。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突出互助属性,常态化组织村(居)民互帮互助,可通过发放感谢信、赠送锦旗(证书)、展示救助案例等方式,大力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激发村(居)民等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互助社的发展。

3.强化信息公开。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上月开展救助情况报送给乡镇备案。互助社应当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4.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依托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账户进行代管,建立现金备用金制度,采取每月报账方式,确保村级“救急难”互助社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指导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常态化开展资金筹集、急难救助、台账资料归档等工作,实现互助社可持续发展。

(四)充分发挥作用

1.坚持精准救助。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救助。

2.坚持高效救助。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遭遇困难及经济状况证明(或说明)。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发放(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发放)。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入户调查以及说明情况。

3.坚持温暖救助。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申请救助的,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不限转介服务次数)。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救助频次、标准。

三、保障措施

)实行目标管理。6月底前,各村(社区)资金筹集到位;8月底前,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覆盖率要达到100%;9月底前,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100%启动实施急难救助,运作机制全面完善;10月底前,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作用充分发挥,“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防范风险隐患。各地应当加大对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开展公开募捐、违规向群众(企业)摊派费用、违规实施“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 8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20〕14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皖民规财函〔2024〕7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进一步规范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十四五”期间基础标准不低于省级基础标准,并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的5%动态调整,基本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对象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二)保障标准

2024年全省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55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75元。2024年我县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由1550元提高到165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1900元提高到2000元,新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

县民政、县财政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及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县民政局将对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及时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并做好探访记录。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按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

(三)做到应保尽保

县财政、民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工作机制,坚持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标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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